同度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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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度量因素又稱同度量繫數,是指把不能相加的總體過渡到能夠相加的總體的因素。使若幹由於度量單位不同不能直接相加的指標,過渡到可以加總和比較而使用的媒介因素。
為了計算總指數,必須把不能同度量的單位變為可以相加的指標,變成可以相加指標的關鍵是求出同度量因素。這個因素可以根據有關的經濟方程式來確定,如:
單位產品價格×產品產量=產品產值
P×Q=PQ
Z×Q=ZQ
在以上方程式的右邊,是經過同度量因素的作用,而可以相加或合併的總體。上面方程式左邊第一個乘數為質量指標,第二個為數量指標。如果要計算數量指標指數(如產品產量),那麼就可以用以上方程式的第一個乘數(如價格單位產品成本)作為同度量因素,即由於價格或單位成本的作用,使得不能相加的各種產品的產量變成了可以相加價值指標;對於質量指標指數可以採用數量指標為同度量因素。在計算總指數過程中,同度量因素除了首先起著同度量的作用外,同時還起著權數的作用。
在指數編製中,把在經濟意義上不能加總的社會經濟現象的量,使之過渡為能夠直接加總的現象所採用的那個媒介因素。同度量因素一般是作為被乘數出現而使各種不能直接相加的現象過渡到可以相加,從而綜合反映其總的變動程度。
例如:為了使一些不能同度量的商品的銷售量能同度量,就需要把各類商品的銷售量乘以價格,得出銷售額,然後相加併進行對比。各種商品的價格就稱為同度量因素;反之,如要觀察價格因素的變動,則銷售量是價格的同度量因素。
同度量因素在編製綜合指數中,付兩方面的作用:一是把經濟意義上不能相加的指標數值過渡為經濟意義上可以相加的數值,即同度量的作用;二是具有權衡輕重的作用,即權數的作用。
在編製綜合指數時,存在著同度量因素時期的選擇問題。同度量因素選擇的一般原則是:在編製數量指標指數時,要把其中的質量指標作為同度量因素,並固定在基期水平上;在編製質量指標指數時,要把其中的數量指標作為同度量因素,並固定在報告期水平上。選擇同度量因素時,應註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1.現象之間的聯繫。
2.指數體系的完整。
3.現實的經濟意義。
同度量因素可分為不變同度量因素和可變同度量因素。不變同度量因素,是指在一個指數數列中各個指數的同度量因素是固定不變的。可變同度量因素,是指在一個指數數列中各個指數的同度量因素隨著指數基期的改變而改變。在統計工作中,採用不變同度量因素還是可變同度量因素,對於質量指標指數和數量指標指數是不同的。質量指標指數用報告期的數量指標做同度量因素,所以在一個質量指標指數的數列中,它的同度量因素一定是可變同度量因素;而計算數量指標指數的數列中,定基指數的同度量因素是不變同度量因素,環比指數的同度量因素則是可變同度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