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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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證保險(Judicial B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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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證保險是指以被保證人履行司法活動中產生的義務為保證內蓉,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司法義務而影響司法機關正常工作秩序時,由保險人承擔責任的確實保證保險。
司法保證保險的險種[1]
1.保釋保證保險
這種保險以訴訟中的被保釋人在規定時間出庭受審為保證內容,如被保釋人逃跑或不能按時出庭收審,法院將沒收保險人提供的保證金。
2.訴訟保證保險
在民事或經濟糾紛案件審判前,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法院可以應一方訴訟當事人的請求,對另一方訴訟當事人的財產或有爭議的標的物採取訴訟保全的強制性措施,其具體手段有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訴訟保證保險即為提供擔保的一種途徑。這種保險以被保證人(以法院決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為前提)不變賣、揮霍、隱匿其財產或有爭議標的物為保證內容,當被保證人違反上述義務而使判決難以執行時,保險人即承擔賠償責任。
3.受托保證保險
這種保險以被保證人(法院指定的財產保管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能忠實履行管理受托財產的任務為保證內容,當受托財產因被保證人失職、疏忽等行為而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即承擔賠償責任。
- ↑ 方樂華.保險法論.立信會計出版社,2002年03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