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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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繳銷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上繳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發票。
1、用票單位和個人已使用的發票存根保管期滿後,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造具清冊,申請繳銷。
2、用票單位和個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併、聯營、分設、遷移、停業、歇業等情形時應當在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對原來印製、購買的發票向稅務機關申請繳銷。
3、稅務機關統一實行發票換版時,原來的發票在使用到期以後,用票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登記造冊、集中送稅務機關繳銷。
4、用票單位和個人有嚴重違反稅務管理和發票管理行為的,由稅務機關將其發票予以收繳。
1、由用票單位和個人根據發票管理規定,說明繳銷的依據和理由,從而編製詳細的發票繳銷清冊,列清印製或購領發票的年限、種類、號碼,已使用發票和未使用發票情況,繳銷發票的類別、種類、號碼等,經財務負責人或分管廠長簽章後,加蓋用票單位公章,連同發票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2、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用票單位和個人報送的繳銷發票申請報告及其要求繳銷的發票後,應認真審查,分戶分類登記,對符合規定者予以接受。發現問題應及時追查,依法處理。
3、對依法應當繳銷的發票,用票單位和個人既不能擅自銷毀,也不能棄之不管、不報不繳,更不能違章使用或私自轉讓買賣。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監督用票單位和個人及時按規定繳銷發票,以保障發票管理工作有秩序的進行。
按我個人見解,繳銷是行政最後的有效的行為手段,合法與不合法的界限,其實從事稅務工作者好多用慣例執行,從而給執票者是一頭霧水,聽誰的,是審計。還是稅務的所謂的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