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及多方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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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及多方法律行為是基於雙方或者三方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與單方法律行為不同,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中必須包含兩個以上一致的意思表示。事實上,雙方及多方法律行為指的就是各種合同行為。例如,作為雙方法律行為,買賣合同行為必須是買賣雙方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作為多方法律行為,三個以上當事人訂立合伙合同,必須經有關的多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
由於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必須由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共同協商才能成立,所以,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的變更或者解除,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也必須經過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協商一致。
傳統民法理論將雙方及多方法律行為分為兩種類型:
一是所謂“契約行為”,指基於雙方“對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這裡的“對立”,指雙方當事人通過民事法律行為所追求的利益或目的不同(如買賣行為中,買受人的目的是取得貨物,出賣人的目的是取得價款)。大多數雙方法律行為都是契約行為;
二是“合同行為”,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平行”,指各方當事人追求的利益或目的都是一致的。如合伙合同中,各個合伙人訂立合伙合同的目的都是為了通過合伙經營而獲得利益。我國民法未採用“契約”的概念,而是將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統稱為“合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