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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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或者三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中必须包含两个以上一致的意思表示。事实上,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指的就是各种合同行为。例如,作为双方法律行为,买卖合同行为必须是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作为多方法律行为,三个以上当事人订立合伙合同,必须经有关的多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
由于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才能成立,所以,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的变更或者解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也必须经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
传统民法理论将双方及多方法律行为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所谓“契约行为”,指基于双方“对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里的“对立”,指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利益或目的不同(如买卖行为中,买受人的目的是取得货物,出卖人的目的是取得价款)。大多数双方法律行为都是契约行为;
二是“合同行为”,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平行”,指各方当事人追求的利益或目的都是一致的。如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订立合伙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通过合伙经营而获得利益。我国民法未采用“契约”的概念,而是将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统称为“合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