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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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銷協議(Exclusive Sales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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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銷協議是指確定出口人與包銷商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的一種協議。在包銷協議中,要確定包銷商品的名稱、規格與型號,要明確具體,不宜籠統,因為出口人經營的商品種類很多,因此,在包銷協議中,約定包銷商品的範圍是十分重要的。
包銷協議一經簽訂,其有關的限制性條款立即生效。如,在協議中規定,供應商就某一貨物在一定時間、地域內給客戶獨銷權,即使在協議期限內供應商沒有和包銷商訂立買賣合同,供應商也不能就同一商品供應給另外任何其他客戶。但是,在與海外客戶簽訂包銷協議時,要註意有關國家的反競爭法、反壟斷法或稱反托拉斯法。
包銷協議和獨家代理合同在特定區域內的獨家經銷權的規定上有相同之處。但是,獨家代理商與貨物供應商是委托關係,代理商是為委托人代銷商品,收取佣金;而包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貨物買賣活動,自負盈虧,對貨物享有所有權,假如商品沒有售完,餘下部分應由包銷商承擔,貨物製造商或供應商等與第三人不發生任何關係。
包銷協議有兩種訂立方法:一種是僅規定出口人與包銷人的一般權利和義務,具體的包銷貨物數量、金額、價格、交貨等內容須訂立買賣合同;另一種是包銷協議即為買賣合同,亦即在買賣合同中規定給予國外商人獨家專營權利。這種形式多為成交數額較大,合同期限較長的業務。
(一)包銷協議的名稱、簽約日期與地點
(二)包銷協議雙方的關係
在包銷協議中,都要明確包銷商與出口企業之間的關係是本人與本人(PrincipaltoPrincipal)的關係,即屬買賣關係。
(三)包銷商品的範圍
出口企業經營商品種類繁多,即使同一類或同一種商品,其中也有不同的牌號與規格。因此,在包銷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必須對包銷商品的範圍作出規定。一般情況下,包銷商品的範圍不宜太大,通常規定方法有:
1.一類商品或幾類商品。
2.同類商品的幾個品種或幾個型號。
為了避免協議雙方當事人對包銷商品的範圍產生爭議,最好雜協議中對包銷商品停止生產或有新品種產生對協議是否適用,應予以明確。
(四)包銷地區
包銷地區是指包銷商行使經營權的地理範圍。
確定包銷地區的大小,需要考慮下列因素:
1.包銷商的規模及能力。
2.包銷商所能控制的銷售網路。
3.包銷商品的性質及種類。
4.市場的差異程度。
5.包銷地區的地形位置等。
關於包銷地區能否擴大,一般應在協議中明確,按照許多國家的習慣做法,如包銷商在其原定地區的售貨額在一定時期內達到規定數量時,他有權要求擴大包銷區域。
(五)包銷期限
在我國出口業務中,往往簽訂包銷協議時明確規定期限,通常為一年,但按有些國家的習慣和做法,在包銷協議中不規定期限,只是規定中止條款或續約條款等。
(六)專營權
專營權是指包銷商行使專賣和專買的權利,這是包銷協議的重要內容。專營權包括專賣和專買權,前者是出口人將指定的商品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給予包銷商獨家銷售的權利,出口人負有不向該區域內的客戶直接售貨的義務;後者是包銷商承擔向出口人購買該項商品,而不得向第三者購買得義務。但在現代的包銷業務中,專買權往往可能觸犯包銷區域內國家法律,難以在協議中規定。因此,包銷協議不需要同時規定專賣和專買權作為對流條件,而只須單獨規定專賣權或專買權即可生效。
(七)包銷數量或金額
包銷協議中除規定上述內容外,還應規定數量或金額。此項數量與金額對協議雙方均有同等的約束力。
(八)作價辦法
包銷商品的作價辦法,有不同做法,其中一種做法是在規定的期限內,一次作價,即無論協議內包銷商品價格上漲、下落與否,以協議規定價格為準;另一種做法是在規定的包銷期限內分批作價。
包銷協議的當事雙方是買賣關係,因此出口人並不實際涉足包銷地區的銷售業務,但仍關心開拓海外市場。為了宣傳產品,出口人常常要求包銷商負責為其商品刊登一定的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