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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就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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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劳动者的就业权)

目錄

什麼是勞動就業權

  勞動就業權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與勞動行為能力的有勞動願望的勞動者依法從事有勞動報酬經營收入的勞動的權利。勞動就業權在各項勞動權利中居於首要地位, 是勞動者賴以生存的權利, 是各國憲法確認和保護公民的一項重要的基本權利。勞動者的就業權能否得以實現, 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生存狀況, 也影響著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因此, 多少年來, 各國政府一直把就業問題的解決與社會發展聯繫起來, 如何解決就業問題、降低失業率已成為全球性共同關註的課題。我國政府一向重視確認和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就業權,並創造條件, 幫助勞動者實現就業。《憲法》第42 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 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勞動法》第10 條規定: “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創造就業條件, 擴大就業機會。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 增加就業。國家支持勞動者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和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就業。”1980 年以來實行的三結合就業方針, 極大地促進了集體經濟個體經濟的發展, 拓寬了就業渠道, 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城鎮就業問題, 幫助眾多待業人員實現了就業, 在解決就業問題上實現了重大突破。改革開放以來, 三資企業鄉鎮企業迅速發展, 也吸引了大量城鄉就業人口。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 我國勞動者就業權的實現會更加具有物質保障。

勞動就業權的類型[1]

  然而, 就業權的實現從法律保障角度看, 還必須包括賦予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能否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 關係著勞動者的勞動質量和生活質量, 也關係著其就業權的實現程度。我國法律在確認和保護勞動者的就業權的同時, 還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為勞動者就業權的實現提供法律保障。

  平等就業權是指勞動者在就業方面一律平等, 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勞動法》第12 條明確規定了國家實行平等就業的方針, 併在第13 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 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 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3 條也強調: 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 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賦予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 有利於促進勞動者之間的平等競爭和社會公正的實現。

  選擇職業權是指勞動者在就業時, 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興趣選擇用人單位, 不受外在力量的強迫。在勞動制度改革以前, 勞動者只有就業權而沒有擇業權, 實行勞動合同制後, 用人單位享有用人自主權, 勞動者擁有擇業自主權,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雙向選擇, 在雙方自願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打破統包統分的就業方針, 實行用人單位自主用人, 勞動者自主擇業, 有利於充分發揮勞動者的聰明才智和勞動熱情, 有利於提高勞動效率, 有利於建立新型、穩定的勞動關係。

參考文獻

  1. 工會主席法律顧問 第二編 工會主席與相關法律關係 第三章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李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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