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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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制度是指國家法律授權的勞動監察機關和各級工會依法對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法的整個活動所進行的監督檢查,其目的在於糾正違法,消除隱患,減少事故,預防糾紛,保證勞動法的貫徹實施。
勞動監察制度的基本內容[1]
勞動監察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如下方面:
1.勞動監察實行國家監察與群眾監察相結合的原則。
2.各級勞動行政機關是國家勞動監察機關,行使勞動監察權;各級工會代表勞動者依法進行監督。
3.各級勞動監察機關的職權為:①監督檢查有關單位貫徹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②對違反勞動紀律、法規的單位,責令其立即糾正或限期改正,並可依法處以罰款;③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有關責任人員,提請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或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④參加事故調查和監督事故處理;⑤行使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4.各級勞動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勞動監察員。勞動監察員有權隨時進人有關單位進行檢查,要求該單位報告貫徹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
5.勞動監察員必須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明,保守秘密。勞動監察員在行使職權時,應當出示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勞動監察員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不得阻攔、干涉和打擊報複。
- ↑ 李昌麒,呂忠梅,黃河,盧代富.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幹課程教材 經濟法學 (第三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09月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