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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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因素(service fa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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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分配損益的依據之一。合伙人提供的勞務是合伙企業產生營業收入的主要因素。合伙企業不是法人,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由各合伙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提供的勞務應該作為利潤分配處理,而不是合伙企業的工資費用。這是業主權論的具體運用。通常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在企業中的工作時間並不相等,對合伙企業生產和經營所作的貢獻也不盡一致,因此,應在合伙協議中規定。將合伙企業的一部分凈利潤以工資和資金的形式分配給合伙人時,應充分考慮各合伙人的勞動貢獻:根據各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工作時間的長短及其工作的質量和性質決定應該分配給各合伙人的工資;此外,可根據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不同貢獻,決定應該分配給各合伙人的資金。資金可按扣除獎金後利潤的一定比例分配,也可按利潤的一定比例分配。此法考慮了合伙人的勞動貢獻,較為合理。但合伙企業損益的分配不能僅僅考慮勞務因素,尚需考慮合伙人的資本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