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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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加班,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一般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由於加班是員工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在原本應該休息的時間內進行的工作,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為了保護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需要註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基礎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
《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應以: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按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費=正常工作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法定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時間+月工資基數/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時間。
加班的歷史淵源[1]
其實加班自古有之,996也不是現代人的專屬。
白居易就深有體會。
“禁中無宿客,誰伴紫微郎?”大晚上的,城裡早都宵禁了,就自個兒還在值班,況且上下班還不方便,他在《晚歸早出》中吐槽:“退衙歸逼夜,拜表出侵晨”。
《詩經·齊風·雞鳴》有雲,“雞既鳴矣,朝既盈矣”。
意思是說公雞打鳴的時候就要上朝了,折算到現在,也就是凌晨五點多,古代上朝前要清點人數叫作“點卯”,和我們現在打卡差不多。那時候交通不方便,住得遠的官員三四點就要起床準備上班了。和互聯網時代不同,那會兒遲到了可不能補簽到,不僅要扣工資,還要挨板子。
大名鼎鼎的王安石也提及過工作量已經很大不好乾,“王事適我,政事一埤益我。我入自外,室人交遍謫我。已焉哉!天實為之,謂之何哉!”回到家,家人還不理解要說他,“既然這樣那就算了吧,都是老天安排定,我有什麼好辦法呢?”
公務員如此,普通百姓為了生計,只能被迫加班。
“冬,民既入;婦人同巷,相從夜績,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
《漢書·食貨志》中記載的,冬天,漢代紡織女工每天加班到半夜,一個月幹了45天的活。
多少事是沒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