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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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加班,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正常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时间。
加班的历史渊源[1]
其实加班自古有之,996也不是现代人的专属。
白居易就深有体会。
“禁中无宿客,谁伴紫微郎?”大晚上的,城里早都宵禁了,就自个儿还在值班,况且上下班还不方便,他在《晚归早出》中吐槽:“退衙归逼夜,拜表出侵晨”。
《诗经·齐风·鸡鸣》有云,“鸡既鸣矣,朝既盈矣”。
意思是说公鸡打鸣的时候就要上朝了,折算到现在,也就是凌晨五点多,古代上朝前要清点人数叫作“点卯”,和我们现在打卡差不多。那时候交通不方便,住得远的官员三四点就要起床准备上班了。和互联网时代不同,那会儿迟到了可不能补签到,不仅要扣工资,还要挨板子。
大名鼎鼎的王安石也提及过工作量已经很大不好干,“王事适我,政事一埤益我。我入自外,室人交遍谪我。已焉哉!天实为之,谓之何哉!”回到家,家人还不理解要说他,“既然这样那就算了吧,都是老天安排定,我有什么好办法呢?”
公务员如此,普通百姓为了生计,只能被迫加班。
“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
《汉书·食货志》中记载的,冬天,汉代纺织女工每天加班到半夜,一个月干了45天的活。
多少事是没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