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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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的含義[1]
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是指與加工貿易經營企業開展加工貿易(包括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及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的境外廠商,免費(不需境內加工貿易經營企業付匯,也不需用加工費或差價償還)向經營單位提供的加工生產所需設備。
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既包括來料加工項下進口的不作價設備,也包括進料加工項下進口的不作價設備。加工貿易進口設備必須是不作價的,可以是由境外廠商免費提供,也可以是向境外廠商免費借用(臨時進口不超過半年的單件的模具、機器除外),進口設備的一方不能以任何方式、任何途徑,包括用加工費扣付、出口產品減價等方式來償付提供設備的一方設備價款或租金。
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的特征[2]
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與保稅加工貨物進境後雖然都用於加工貿易生產,但有明顯的區別,主要區別在於:前者是加工貿易生產設備,進境後使用時一般不改變形態,國家政策不強調復運出境;後者是加工貿易生產料件,進境後使用時一般改變形態,國家政策強調加工後復運出境。
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與特定減免稅設備都是免稅進境的生產設備,但在海關管理上有明顯的區別:前者按保稅貨物管理,後者按特定減免稅貨物管理。
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與保稅加工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一樣,在進口放行後需要繼續監管。
加工貿易境外廠商免費提供的不作價設備,如果屬於國家禁止進口商品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海關不能受理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申請。除此以外的其他商品,加工貿易企業可以向海關提出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免稅進口的申請。
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的程式[2]
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的報關程式,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的報關程式一樣,包括備案、進口、核銷3個階段。
- 1.備案
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的備案合同應當是訂有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條款的加工貿易合同或者加工貿易協議,單獨的進口設備合同不能辦理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的合同備案。
加工貿易設備備案的加工貿易經營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設立獨立專門從事加工貿易(不從事內銷產品加工生產)的工廠或車間,並且不作價設備僅限在該工廠或車間使用。
(2)對未設立獨立專門從事加工貿易的工廠或車間、以現有加工生產能力為基礎開展加工貿易的項目,使用不作價設備的加工生產企業,在加工貿易合同(協議)期限內,其每年加工產品必須是70%以上屬出口產品。
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的備案手續如下:
(1)憑商務主管部門批准的加工貿易合同(協議)和批准件及“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申請備案清單”到加工貿易合同備案地主管海關辦理合同備案申請手續。
(2)主管海關根據加工貿易合同(協議)、批准件和“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申請備案清單”及其他有關單證,對照《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審核准予備案後,核發登記手冊。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有效期一般為1年,1年到期前,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向海關提出延期申請。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不納入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賬管理的範圍,因此不需要設立台賬。海關可以根據情況對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收取相當於進口設備應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保證函。不在加工貿易合同或者協議里訂明的單獨進口的不作價設備及其零配件、零部件不予備案。
- 2.進口
企業憑登記手冊向口岸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口岸海關憑登記手冊驗放。
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進境時免進口關稅,不免進口環節增值稅,如有涉及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可免交進口許可證件。
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進口申報時,報關單的“貿易方式”欄填“不作價設備”(代碼0320)。對臨時進口(期限在6個月以內)加工貿易生產所需的不作價模具、單台設備,按暫準進境貨物辦理進口手續。
- 3.核銷
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自進口之日起至按海關規定解除監管止,屬海關監管貨物,企業應按海關的規定保管、使用。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的海關監管期限是根據特定減免稅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來規定的。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海關監管期限一般是5年。
申請解除海關監管有兩種情況:
- (1)監管期內
監管期限未滿,企業申請提前解除監管,主要有5種情況:
①結轉
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在享受同等待遇的不同企業之間結轉,以及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轉為減免稅設備,轉人和轉出企業分別填制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報關單“貿易方式”欄根據報關企業所持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或徵免稅證明,分別選擇填報“加工貿易設備結轉”、“減免稅設備結轉”;報關單“備案號”欄分別填報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編號、徵免稅證明編號或為空;報關單其他欄目按現行《報關單填制規範》關於結轉貨物的要求填報。
②轉讓
轉讓給不能享受減免稅優惠或者不能進口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的企業,必須由原備案加工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的商務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照規定辦理進口海關手續,填制進口貨物報關單,提供相關的許可證件,按照以下計算公式確定完稅價格繳納進口關稅:
轉讓設備進口完稅價格(CIF)×{1-[按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規定條件使用月數÷(5×12)]}
不足15天的,不計月數,超過或者等於15天的作為1個月計算。
③留用
監管期未滿本企業移作他用或者雖未滿監管期但加工貿易合同已經履約本企業留用的,必須由原備案加工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的商務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照規定辦理進口海關手續,填制進口貨物報關單,提供相關的許可證件,按照上述計算公式確定完稅價格繳納進口關稅。
④修理、替換
進境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需要出境修理或者由於質量或規格不符需要出境替換的,可以使用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登記手冊申報出境和進境,也可以按照出境修理貨物或者無代價抵償貨物辦理海關進出境手續。
⑤退運
監管期內退運應當由原備案加工貿易合同或者協議的商務主管部門審批,憑批准件和加工貿易不作價登記手冊到海關辦理退運出境的海關手續。
- (2)監管期滿
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5年監管期滿,如不退運出境,可以留用,也可以向海關申請放棄。
①留用
監管期限已滿的不作價設備,要求留在境內繼續使用,企業可以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也可以自動解除海關監管。
②放棄
監管期滿既不退運也不留用的加工貿易不作價設備,可以向海關申請放棄,海關比照放棄貨物辦理有關手續。放棄貨物要填制進口貨物報關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