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產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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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產業政策是指政府通過加強各種基礎設施建設(廣義的基礎設施包括物質性基礎設施、社會性基礎設施和制度性基礎設施),推動和促進技術創新和人力資本投資,維護公平競爭,降低社會交易成本,創造有效率的市場環境,使市場功能得到發揮的產業政策。
功能性產業政策通過對自然壟斷行業的規制彌補市場在自然壟斷行業的效率低下,從而提升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通過對公共產品、外部性、信息不對稱的規制,剋服“市場失靈”,實現公平有序的自由競爭秩序。而競爭政策對市場中的限制競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企業不當合併等阻礙自由競爭的行為進行規制,從而恢復市場的活力,維護自由競爭的秩序。
功能性產業政策的特點[1]
這種產業政策的特點是,第一,非專向性。政府應避免充當“圈定贏家”(picking winner)的角色。在傳統產業政策中,要求政府對確定被扶持的產業有較為充分或者完全的信息,但這個過程將產生巨大的成本。實踐表明,市場在這一過程中要比政府更為有效率。而在新產業政策中,政府的作用應是給產業的發展創造大環境,而不是只針對少數目標產業。
第二,非貿易扭曲性。功能性產業政策應不會對自由貿易、公平競爭造成直接或間接的扭曲,因而要求政府實施的產業政策應以“前期支持” (主要指基礎設施建設、科技投入、人力資本培育等)為重點,而非“後期保護”(主要指價格補貼、出口獎勵、經營虧損補貼等)為主。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非歧視原則,確保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補貼可以存在,但應該是用於基礎性的研究與開發、信息服務、人力資本投資等。
- ↑ 黃先海,陳勇.論功能性產業政策——從WTO"綠箱"政策看我國的產業政策取向[J].浙江社會科學,200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