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國限額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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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國限額抵免,是“綜合限額抵免”的對稱,是指就納稅人從境外各國所取得的收入按不同國家分別計算抵免限額,然後按照其在該國繳納稅款數額與該國的抵免限額的關係,確定允許在居民國應納稅額中予以抵免的數額,從而分別計算出在居民國的實際應納稅數額的方法。
採用分國限額抵免的方法,納稅人在不同國家繳納的所得稅額要分別計算,抵免限額也是分別計算,不能彼此調劑使用,因而當納稅人在一個稅率較高國家繳納的超過抵免限額的稅額無法在另一稅率較低國家的剩餘限額中進行抵扣。對來自每一國所得計算抵免限額的方法與前述的計算方法相同。最後將納稅人就各國已納稅額分別進行抵免後,加總計算其在居民國實際應繳納的稅額。
分國限額抵免的主要特點是,居民納稅人在不同的外國所納稅的抵免限額是相互獨立的,不得相互補充調劑。
按照分國限額抵免方式,分國抵免限額的計算公式是:
- 分國抵免限額=某一外國的應稅所得/居住國和該外國的全部應稅所得×稅基(居住國和該外國的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的所得稅率
舉例:假設P為A國居民公司,某納稅年度內有來源於居住國境內所得500萬美元,來源於B國所得50萬美元和C國所得100萬美元。A國稅率為40%,B國稅率為50%,C國稅率為30%。P基於如上所得向B國繳納所得稅25萬美元,向C國繳納所得稅30萬美元。在A國實行分國限額抵免法的情形下,計算P公司應納稅額過程如下:
B國的抵免限額 = 50萬美元×40% = 20萬美元
C國的抵免限額 = 100萬美元×40% = 40萬美元
由於P公司在B國繳納的稅額25萬美元超過了該國抵免限額,因而只能就等於抵免限額的部分進行抵扣,即只能在向A國的應納稅額中扣除20萬美元,超過的5萬美元則無法獲得抵免。P公司向C國繳納的稅額為30萬美元,低於該國的抵免限額,因而可以全額得到抵免。由於A國實行分國限額抵免法,P公司向C國繳納稅額不足抵免限額而剩餘的部分不能調配使用於其向B國繳納稅款中不能抵免的部分,因而:
P公司向A國實際應繳納的稅款 = (500萬美元+50萬美元+100萬美元)×40%-(20萬美元+30萬美元) = 210萬美元
從而P公司總共實際承擔的稅額 = 210萬美元+25萬美元+30萬美元 = 265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