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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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出口退稅審核[1]
出口退稅審核是稅務機關依照國家的有關稅收法規對出口企業審核出口產品退稅資格、條件、數據等的法律確認。
出口退稅審核程式[2]
收到經營出口產品企業的書面退稅申請後,稅務機關應按照出口退稅的有關政策規定和要求,圍繞出口退稅申請的內容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才能予以退稅。
審核一般包括初審、覆審和批准退庫三個步驟。先由分管該企業的稅務專管員進行初審,再由本科(股、所)負責人和會計人員覆審,送市、縣以上稅務機關負責人再予審核,並簽字批准稅款退付。最後,由專管員或會計人員據以填開收入退還書等法定稅款退還憑證,送邊所在地金庫,所在地金庫根據金庫管理條例進行審核後,據以辦理稅款退庫。
出口退稅審核的規定[3]
負責審核出口退稅的機關接到企業退稅申報表後,必須嚴格按照出口貨物退稅規定認真審核。經審核無誤,逐級報請負責審批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後,填寫《收入退回書》,交當地銀行(國庫)辦理退庫手續。企業提出的申報手續完備、內容真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一個月內應辦完有關退(免)手續。
企業在年度終了三個月內,須對上年出口退稅情況進行全面清算,並將結果上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多退收回,少退補足。企業年終清算後,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企業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稅申請。
出口退稅審核註意事項[4]
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出口退稅的規定認真審核,經審核無誤後,方可填寫“收入退還書”,交當地銀行辦理退庫手續。在出口退稅審核時,應註意以下事項:
(1)審批時限。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完有關退(免)稅手續。
(2)退關、退貨等的處理。對於企業出口的貨物辦理退(免)稅後,發生退關、國外退貨或轉為內銷的,企業應及時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補繳已退(免)稅的稅款。補繳稅款全部繳入中央金庫。
(3)核對、檢查權。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審核退稅過程中,應到企業調查核對有關退稅憑證和賬物,併在必要時可對出口貨物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4)年終清算。企業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須對上年度的出口退稅情況進行全面清算,並將結果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對企業的清算報告進行審核,多退少補。企業清算後,稅務機關不再受理企業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稅申請。
另外,對外商投資企業申報退(免)稅的,涉外稅收管理機關接到企業退(免)稅申報表後,必須認真審核,併在15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無誤後,報上級涉外稅收管理機關審核,在15日內審核完畢,並送當地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審核並辦理退庫手續。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必須在接到有關材料後,30日內辦理完有關退稅手續。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審核[5]
出口退稅審核一般分為預審、單證對審、電腦審核等三個環節。
- 1.預審
退稅機關在受理外貿企業的正式申報前,應對申報數據在“退稅申m/退稅申報預處渺退稅申報預審”中進行預審。預審發現疑點,應按規定進行調整或進行出口貨物稅收情況函調。
- 2.單證對審
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並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係。
- 3.電腦審核
稅務機關應當使用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進行電腦審核,審核、核對的重點內容包括:
(1)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日期、商品代碼、出口數量及離岸價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2)代理出口證明電子信息。代理出口證明的編號、商品代碼、出口日期、出口離岸價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3)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信息。出口收匯核銷單號碼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4)出口退稅率文庫。出口商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貨物是否屬於可退稅貨物,申報的退稅率與出口退稅率文庫中的退稅率是否一致。
(5)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日期、金額、稅額、購貨方及銷售方的納稅人識別號、發票代碼、發票號碼是否與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核對相符。在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暫未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的,稅務機關可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但必須及時用相關稽核、協查信息進行覆核;對覆核有誤的,要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
(6)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號碼、購貨企業海關代碼、計稅金額、實繳稅額、稅率(額)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