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貸君子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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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貸君子協定(gentlemen's agreement on export fina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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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貸君子協定是美國、英國、法國、聯邦德國、日本、義大利等六國於1975年在巴黎召開政府首腦會議,就出口信貸問題達成的一項協定。由於該協定只是各國之間的一項約定,不具備法律約束力,故稱。協定於1976年7月1日正式生效,1977年底,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發組織)也把該協定作為協調會員國的出口信貸條件,於1978年2月對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貸制訂了一個指導原則,對貸款的商品種類、利率、還款期、每個合同的支付現款金額及其他信貸條件作了規定。但這個協定並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有些規定已被突破。
具體規定是把借款國家分為富裕國家、中等收入國家和貧窮國家3類。
協定最重要的內容是確定最低利率。經合發組織按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將借款國家分為富裕國家、中等國家和貧窮國家三類,借款國的類別隨一國經濟條件變化不定期調整。根據不同國家類別,該組織對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貸確定最低利率,通常稱“經合發組織君子協定利率”。1983年10月15日對最低利率作了新規定:① 最低利率水平應與市場利率相聯繫,每半年調整一次(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②對使用低利率貸款的發展中國家,如果其貸款期限低於2年半,則利率與商業貸款利率相近;③對國內商業利率低於最低利率的國家,規定了其出口信貸最低利率的水準基點,通常以商業參考利率為準各國貨幣的商業參考利率通常是由該國政府5年期債券的收益率再加1%構成。
1、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在3000美元以上的富國,還款期2~5年的借款最低利率為7.75%,5~8年的為8%;
2、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在1000~3000美元的中等收入國家,還款期2~5年的利率為7.25%,5~8年的為 7.75%;
3、人均國民生產總值1000美元以下的國家,還款期2~5年的利率為7.25%,5~8年及8~10年的均為7.5%。
這個協定的原則,後來為擁有24個成員國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所接受,併在1978年對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貸制訂了一個指導原則,對貸款的商品種類、利率、還款期、每個合同的支付現款金額及其他信貸條件作了規定。後經幾次修改,1982年11月16日起重新予以調整,有效期至1983年5月1日。
1983年10月,對“君子協定”再次作了修訂,以後每年1月和7月,根據美元、英鎊、聯邦德國馬克、法國法郎和日元面額的政府債券利率變化,自動進行調整。
協定是參加國相互鬥爭和妥協的產物,也是參加國進行競爭時可資利用的工具。由於協定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各國均保留了最後決定權,因此,自協定簽訂之日起,參加國就在利用協定中的技術性條文方面進行明爭暗鬥,儘量逃避協定的限制。主要表現在:
①使用混合貸款。混合貸款指將出口信貸同低息或無息的政府援助貸款混合使用。由於協定只適用於官方支持的商業出口信貸,對於包括外援成分的信貸並無明確規定,因此,有些國家就將部分正常的商業出口信貸轉入外援項下,對外提供非常優惠的混合信貸。後來在修改過的君子協定中規定:政府援助性貸款在混合貸款中所占比重不到20%的,不准使用混合貸款。
②對特殊產品提供優惠信貸由於對飛機、船舶、核電站、衛星地球站和農產品等出口信貸不在協定的管轄範圍之內,一些參加國出口這類商品時都競相提供更為優惠的條件。
③利用“海外資源開發基金”。不少西方國家為資助在國外開辦本國所需工業原料和燃料的企業,一般都設有一筆“海外資源開發基金”。這種基金不屬於商業信貸,其利率和期限不屬於協定的管轄範圍
④利用各國貨幣市場利率的差距各主要西方國家的經濟和金融地位不同,通貨膨脹率差別很大,各種貨幣的市場利率也不盡一致。同時,任何國際間的利率協定都會涉及各種貨幣強弱和利率前景的預測,因此,市場利率與協定規定的統一最低利率之間必然存在著一定差距。有的國家本國貨幣利率高於外幣的市場利率,就對外提供低於協定規定利率的出口信貸,以提高本國產品出口的競爭力。
⑤延長出口信貸的期限。美國一直以西歐各國向本國出口商提供低息出口信貸,違反《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為理由,要求西歐各國特別是法國提高官方出口信貸利率,遭拒絕後便採取延長美國出口信貸期限和單方面提高利率的辦法,迫使西歐各國減少對出口信貸的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