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贷君子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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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贷君子协定(gentlemen's agreement on export finan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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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贷君子协定是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六国于1975年在巴黎召开政府首脑会议,就出口信贷问题达成的一项协定。由于该协定只是各国之间的一项约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故称。协定于1976年7月1日正式生效,1977年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发组织)也把该协定作为协调会员国的出口信贷条件,于1978年2月对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制订了一个指导原则,对贷款的商品种类、利率、还款期、每个合同的支付现款金额及其他信贷条件作了规定。但这个协定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有些规定已被突破。
具体规定是把借款国家分为富裕国家、中等收入国家和贫穷国家3类。
协定最重要的内容是确定最低利率。经合发组织按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将借款国家分为富裕国家、中等国家和贫穷国家三类,借款国的类别随一国经济条件变化不定期调整。根据不同国家类别,该组织对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确定最低利率,通常称“经合发组织君子协定利率”。1983年10月15日对最低利率作了新规定:① 最低利率水平应与市场利率相联系,每半年调整一次(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②对使用低利率贷款的发展中国家,如果其贷款期限低于2年半,则利率与商业贷款利率相近;③对国内商业利率低于最低利率的国家,规定了其出口信贷最低利率的水准基点,通常以商业参考利率为准各国货币的商业参考利率通常是由该国政府5年期债券的收益率再加1%构成。
1、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3000美元以上的富国,还款期2~5年的借款最低利率为7.75%,5~8年的为8%;
2、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1000~3000美元的中等收入国家,还款期2~5年的利率为7.25%,5~8年的为 7.75%;
3、人均国民生产总值1000美元以下的国家,还款期2~5年的利率为7.25%,5~8年及8~10年的均为7.5%。
这个协定的原则,后来为拥有24个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接受,并在1978年对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制订了一个指导原则,对贷款的商品种类、利率、还款期、每个合同的支付现款金额及其他信贷条件作了规定。后经几次修改,1982年11月16日起重新予以调整,有效期至1983年5月1日。
1983年10月,对“君子协定”再次作了修订,以后每年1月和7月,根据美元、英镑、联邦德国马克、法国法郎和日元面额的政府债券利率变化,自动进行调整。
协定是参加国相互斗争和妥协的产物,也是参加国进行竞争时可资利用的工具。由于协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各国均保留了最后决定权,因此,自协定签订之日起,参加国就在利用协定中的技术性条文方面进行明争暗斗,尽量逃避协定的限制。主要表现在:
①使用混合贷款。混合贷款指将出口信贷同低息或无息的政府援助贷款混合使用。由于协定只适用于官方支持的商业出口信贷,对于包括外援成分的信贷并无明确规定,因此,有些国家就将部分正常的商业出口信贷转入外援项下,对外提供非常优惠的混合信贷。后来在修改过的君子协定中规定:政府援助性贷款在混合贷款中所占比重不到20%的,不准使用混合贷款。
②对特殊产品提供优惠信贷由于对飞机、船舶、核电站、卫星地球站和农产品等出口信贷不在协定的管辖范围之内,一些参加国出口这类商品时都竞相提供更为优惠的条件。
③利用“海外资源开发基金”。不少西方国家为资助在国外开办本国所需工业原料和燃料的企业,一般都设有一笔“海外资源开发基金”。这种基金不属于商业信贷,其利率和期限不属于协定的管辖范围
④利用各国货币市场利率的差距各主要西方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地位不同,通货膨胀率差别很大,各种货币的市场利率也不尽一致。同时,任何国际间的利率协定都会涉及各种货币强弱和利率前景的预测,因此,市场利率与协定规定的统一最低利率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差距。有的国家本国货币利率高于外币的市场利率,就对外提供低于协定规定利率的出口信贷,以提高本国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⑤延长出口信贷的期限。美国一直以西欧各国向本国出口商提供低息出口信贷,违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理由,要求西欧各国特别是法国提高官方出口信贷利率,遭拒绝后便采取延长美国出口信贷期限和单方面提高利率的办法,迫使西欧各国减少对出口信贷的利息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