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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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計收入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准予對企業某些經營活動取得的應稅收入,按一定比例減少計入收入總額,進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
和加計扣除方式類似,減計收入也是一種間接優惠方式。對企業某些項目的收入按一定比例計入收入總額,而其對應的成本費用則可以正常扣除,則企業不僅可以減少在這些項目上的稅負,還可能減少在其他項目上應納的所得稅。
例如,企業經營某一項目的收入為100萬元,對此收入可以減按90%即90萬元計入其應稅收入,而這一項目的成本費用為95萬元,則企業在這一項目上的應稅所得為-5萬元,由於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綜合計算的,這-5萬元可用來抵減企業在其他項目上的應稅所得,從而不僅相當於對這一項目免稅,還免掉了一部分其他項目應繳的所得稅,企業從這一項目上得到的收入越多,最終得到的優惠力度就越大。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與以往規定相比,原優惠政策採用免徵的方法進行稅收優惠,而新法則採用減記收入的優惠辦法。
納稅人享受此類優惠,需要註意的有:
(1)原材料應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為主;
(2)產品應屬於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
(3)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於《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標準。
如果不符合這些要求,則不能享受減計收入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