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地方政府性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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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的債務收入是指地方政府各職能部門通過信用手段取得的財政收入。而準地方政府性債務是指各級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所屬機構或單位舉借的用於地方公共支出的債務。
因為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地區,地方政府的許多債務往往不是由政府的職能部門直接出面舉借形成的,而是通過各職能部門所屬的信托公司或地方商業銀行等單位運作的,這些機構或單位舉借的用於提供地方公共服務產品的債務,有的雖未經地方政府的擔保,但卻往往有地方政府的授意(如口頭承諾),所以這些機構本身雖具有一定的商業性質,但如果其債務融資經過了地方政府的首肯,並且融資的目的或支出的方向是提供地方公共服務產品,那麼就說明這些機構或單位在替地方政府履行職能,這類債務顯然也應劃為地方政府債務的範圍(其中一部分債務可能有地方政府的擔保)。
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是指因地方政府(包括政府部門和機構)提供直接或間接擔保,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政府負有連帶償還責任的債務。例如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向企業舉借的債務。
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與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的區別在於,前者的償債資金由政府財政負擔;後者的償債資金則來源債務單位的預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