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地方政府性债务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地方政府的债务收入是指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通过信用手段取得的财政收入。而准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各级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所属机构或单位举借的用于地方公共支出的债务。
因为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地方政府的许多债务往往不是由政府的职能部门直接出面举借形成的,而是通过各职能部门所属的信托公司或地方商业银行等单位运作的,这些机构或单位举借的用于提供地方公共服务产品的债务,有的虽未经地方政府的担保,但却往往有地方政府的授意(如口头承诺),所以这些机构本身虽具有一定的商业性质,但如果其债务融资经过了地方政府的首肯,并且融资的目的或支出的方向是提供地方公共服务产品,那么就说明这些机构或单位在替地方政府履行职能,这类债务显然也应划为地方政府债务的范围(其中一部分债务可能有地方政府的担保)。
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因地方政府(包括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例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向企业举借的债务。
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与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偿债资金由政府财政负担;后者的偿债资金则来源债务单位的预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