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林業經濟合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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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林業經濟合作組織是指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從事林業生產及林副產品加工、流通的林農為維護和實現共同利益,按照自願、互利的原則組織起來的一種新型山區農村經濟合作組織。[1]
農村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的作用[2]
(1)林業經濟發展合作組織對林業可持續發展具有一定的推動作用,為林業發展帶來了更多的發展空間。當前,我國雖然構建了林業產業體系,但是隨著林業不斷的發展,產業體系會隨著實際問題在體繫上不夠完善,結構過於單一的問題逐漸暴露出來。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的創辦,能有效發揮其帶動作用,合作組織和農民的利益聯接機制,開放企業原材料生產加工渠道等等,推動林業產業化進程的加快。林業產業經濟內容除了對林業現有資源的開發與保護,另外,還應該重視林產品的加工環節。
(2)增加了林業農民的收入。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為以林業為依托的農民致富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對交易費用進行了合理的控制,從根本上增加了農民的收入。讓農戶分散與商家進行對話,經常會出現惡性競爭的情況,並且很多林業產品會受到各種因素的限制,而廣大農戶則一直作為價格的被動接受者。而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的推出,能有效解決這些矛盾,林業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戶聯合自助的經濟組織,能有效拉動困難群體,為農戶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對於消除貧困戶口有積極的作用等等。林業經濟合作組織,能推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進而提高農村經濟的生產能力,農民的收入水平能力最終得到提升。
(3)林業經濟合作組織能提升林業管理的力度,實現林業科技推廣普及的目標。林業經濟合作組織能有效將分散經營的林業農戶以及其他林業經營戶合理組織起來,進而讓林業管理與科技在施行與推廣上有了新的載體與依托。另外,林業經濟合作組織能有效收集關於林業經濟發展的市場消息,並構建技術輔導部分,加強科技培訓,對林業生產標準進行合理的制定,讓林業生產更加規劃與標準。這樣能為林業發展起到很好的示範帶動作用,對提高林業科技含量,促進林業標準化、科學化、生產化方面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
1.積極引導
通過鄉鎮林業站或者相關主管部門的積極引導,實現多種形式的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的創辦與實施。處於基層的林業站要堅持從農民的實際需要以及農民的真實實力出發,進而構建具有自身特色的多種形式林業經濟合作組織,不僅要鼓勵發展鬆散、半鬆散的組織形式,還需要發展利益聯結緊密的農村經濟合作組織。
林業經濟合作組織不斷地發展過程中,必須重視的問題是要努力尋找和培養農村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的帶頭人。尤其是有頭腦、有經營能力、有思想道德品質,並且要有一定的威信,願意為群眾服務的“能人”,需要他們做好帶頭工作,進而創辦林業經濟合作組織。而基層林業站要為這些帶頭人做好信息收集的工作,並提供相關技術支持,為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2.積極規範
對當前農村林業經濟合作組織進行規範,並促進發展。已經成功建立的林業經濟合作組織,要加強鞏固,並隨著農村林業經濟的發展拓寬服務領域。農民自主形成的各種服務組織,具有靈活多樣的形式,而且有良好的群眾基礎,在林業生產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是林業體系構建中非常重要的力量。尤其是一些經濟體制較為薄弱的農村,群眾性自我服務的意識是必須得到培養的。而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要合理支持與鼓勵這些民間服務組織的形成與發展,需要在工作細節上加強指導,最大限度保障這些組織能健康穩定的發展。組織的立足點要放在服務上,而服務的重點則需要放在比較薄弱的信息服務上,尤其是生產過程中的流通服務與科技信息服務。這類組織在初期建立之時存在一定的漏洞,若是有正確的引導,便能向自主經營、公司性質方向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