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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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冒名股東,是指冒名者以虛擬人(如死人或者虛構者)的名義,或者盜用真實人的名義向公司出資並註冊登記。
冒名股東作為一種特殊形式的股東,有別於普通股東、隱名股東、掛名股東、乾股股東、空股股東,但與它們又存在相似之處,易引起混淆。冒名股東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
客觀上,冒名者實際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並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享有權利並承擔風險。但被冒名者既無出資之意,也無經營之實,而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記文件等卻將其列明為股東。
主觀上,被冒名者沒有出資設立公司、參與經營管理、分[[享利潤]]承擔風險的意思表示,也無與公司其他股東設立公司的合意,且根本不知情。這是冒名股東與隱名、掛名股東存在的重大區別,即被冒名者與冒名者之間根本沒有合作或者借名之合意。
被冒名者雖然在工商登記上登記為股東,但也不能被認定為股東。因為:
一、如果被冒名者是根本不存在的人,勢必將因股東的缺位而導致股東權利義務無人承受,,不利於維護公司法律關係的穩定。
二、如果被冒名者是姓名被盜用之人,因其實際並未出資,也並沒有在公司章程上簽字,其在股東名冊上的簽字也是被他人冒簽,不符合法律規定,當然不能認定為股東。
冒名股東也不能認定為股東。冒名股東無非是為了規避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如果認定冒名股東為公司股東,不但違反法律規定,而且將助長惡意冒名行為。對公司的債務,應當由冒名股東承擔無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