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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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是指將共有物從共有狀態通過分割的方式轉化為各共有人單獨所有。對共有物進行分割時,有協議的依協議進行,協議不成時,則要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依據物權法規定,分割共有財產的基本原則有三:
一、依據共有人約定分割的原則
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約定的依其約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例如,沒有經濟收入的某個共有人的父親病重,需要分割共有財產,獲得給父親看病的錢。在這種情形下,雖然共有人有不能分割共有財產的約定,但父親患病的共有人屬於本條規定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財產的情形。
二、依法分割的原則
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是否可以分割,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據本條的規定予以分割.即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1.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其應有份額享有相當於分別所有的權利。因此,按份共有關係存續期間,按份共有人有權請求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屬於自己的份額。這種請求不需要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只要共有人提出請求,就會產生分割的後果。
2.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沒有確定的份額,無論在權利的享有上還是在義務的負擔上都無份額比例之分。那麼,在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通常共有人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消滅時才能協商確定各自的財產份額,對共有財產予以分割。因此,本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共有財產。共同共有人共有的基礎喪失,如夫妻財產的共同共有,因婚姻關係的解除而失去了共有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的財產。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二人約定由原來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改變為夫妻分別財產制,在這種情況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的財產。
三、損害賠償的原則
共有財產關係的客體為一項特定的統一的財產.如圖書館,其功能、作用、價值是確定的。因某些法定的特殊原因,共有人分割共有財產,會使共有財產的功能喪失或者削弱,降低它的價值,有可能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因此本條規定,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採取各共有人間協商確定的方式。協商的內容,由共有人自由決定,當然須得共有人全體的同意。當無法達成協議時,共有人可提請法院進行裁判分割。裁判分割應遵循本條關於實物分割、變價分割或者折價賠償的原則規定:
(1)實物分割。在不影響共有物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可以對共有物進行實物分割。例如,甲乙二人共有房屋兩間,或甲乙共有糧食若幹噸,即可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每人分得一間房屋或數噸糧食。
(2)變價分割。如果共有物無法進行實物分割,例如,甲乙共有一頭牛或者一輛汽車,實物分割將減損物的使用價值或者改變物的特定用途時,應當將共有物進行拍賣或者變賣,對所得價款進行分割。還有一種情形,也適用變價分割的方式,即各共有人都不願接受共有物,這時也可採取將共有物出賣,分割價金的方式。例如,甲乙二人共有奶牛50頭,實物分割是可行的,但甲乙二人都不願接受,因此只能先將50頭奶牛變賣,對所得價金進行分割。
(3)折價賠償。折價賠償的分割方式主要存在於以下情形,即對於不可分割的共有物或者分割將減損其價值的,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願意取得共有物,可以由該共有人取得共有物,並由該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作價賠償。
本條第二款規定,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即所謂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權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前者指共有人應擔保第三人就其他共有人分得之物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後者指共有人對其他共有人應擔保其分得部分於分割前未隱含瑕疵。本款的規定是為了防止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發現權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賠償的情況發生。此種瑕疵擔保責任,應同於合同法中出賣人對買受人所負的瑕疵擔保責任。關於共有人瑕疵擔保責任,外國立法如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均有明確規定,即解除共有關係時,各共有人對於其他共有人分割而得的物,按其份額負與出賣人同一的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