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重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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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共同重組模式[1]
共同重組模式是指全部投入被改組企業的資產並吸收其他權益作為共同發起人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然後以此為股本,再增資擴股,發行股票和上市的重組模式。
共同重組模式圖示[1]
關鍵在於選擇合適的具有潛在較好經濟效益的合併對象。他們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資本權益。如果是法人,合併後其法人資格消失,或成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圖示如下:
共同重組的優缺點[1]
共同重組的優點較之整體重組來說主要是增加了合併的內容。由於都是整體重組,所以基本上具有整體重組的優點,有利於提高公司上市後的競爭力。因為合併的對象一般是與上市主體有密切關係的實體,如權益關係、產品關係、債務關係以及合併後為提高競爭力的目的等,上市後的公司能夠更好地進行內部優化組合與提高經濟效益;由於合併後增加了公司發起人的凈資產,從而增加籌資的數量;經過合併後的公司使原企業的體制架構、內部管理制度、人員結構等方面發生較大的變化,從而有利於公司按照新的運行方式運行。
共同重組模式的缺點:具有整體重組模式的主要缺點;在合併吸收其他經濟組織的過程中要做大量的協調工作,如果是跨地區、跨行業、跨系統的合併,其工作量更大,重組花費的時間精力大;具有潛在的或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的合併對象難尋。
共同重組模式適用類型[1]
首先必須具備符合選擇整體重組模式的主要條件,其中最重要的是企業本身不需要剝離;是否具有較好的合併對象。一般要考慮合併對象在產品上有關聯性,要麼是生產同一產品,要麼是互補對方在土地、市場、原材料供應等方面對公司有特別的意義;比較適合戰略上市重組,即企業或某一部門為了將來上市而提前幾年對企業按照合併整體重組模式實施戰略重組,這樣極有利於以後的上市效益;該模式條件下的企業職工住房制度、退休養老制度改革等將逐步市場化。站在戰略上市的高度提前重組某一企業,對於國有企業走向國際市場具有重大意義。
例:華能國際電力華能國際電力是由北京、石家莊、大連、福州、汕頭五家企業合併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