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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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take-over 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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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是指企業向併購對象的股東公開發出收購要約,並承諾以某一特定價格收購一定比例的股份。
公司收購的目的在於取得併購對象的控制權,是收購者與併購對象股東之間進行的直接交易。其成敗的關鍵在於收購方是否有足夠的資本收購到相當數量的股份,以及收購對象的股東是否同意收購方所允諾的條件出售股份。
公開收購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任何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證券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其後投資者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比例每增減5%,均應報告及公告;當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如繼續進行收購,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發出收購要約前,收購人須事先向證券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收購報告書。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收購要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股票應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這一比例如達到90%以上的,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的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1)敵意收購這種收購是指收購方的收購遭目標公司經營者的反對後,收購者仍要收購或者收購者事先未與目標公司經營者協商而突然提出收購股權的收購方式。如目標公司經營者反對收購,則公開收購者不僅不能對目標公司經營內容有充分、詳細的調查瞭解,而且目標公司還會設置各種障礙,力爭使此項公開收購行動失敗。所以,敵意收購開出的收購價格一般是很高的,只有高到股東們不顧經營者的勸告而出售股票,收購者才能達到收購股權、控制目標公司經營決策權的目的。顯然,這種收購行動的風險較大。
一般地,下麵兩種公司常成為敵意收購的目標公司:資產價值超過賬麵價值的公司和經營業績不佳的公司。一般地,收購前者是由於公司經多年積累,凈資產值高,發展潛力較大,前程樂觀,其長遠利益較大。收購後者則是由於其股價相對較低,股東對公司失去信心,加上收購者說服股東的條件等,較易完成收購行動,達到收購目的。
(2)善意收購。善意收購是指收購者事先與目標公司經營者商議,徵得同意,目標公司經營者主動向收購者提供必備資料的收購方式。一般目標公司經營者還勸其股東接受公開收購要約,出售股票,從而完成收購。敵意收購與善意收購的區別主要在於被收購公司的管理層對收購要約是抱合作態度還是反對態度。顯然善意收購的成功率較高,收購價格相對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