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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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失敗是指發起人在籌辦公司設立的事務之後,由於主觀或客觀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終沒有成立。這主要是公司設立過程中,沒有依法運作而導致的必然結果。
公司未完成設立行為的原因有很多,但最為常見的原因是公司設立在條件上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在程式上有瑕疵,公司登記機關依合法理由拒絕予以登記,拒絕核發營業執照,因而使得公司設立行為未能全部完成。
1、公司設立不能
所謂公司設立不能是指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公司不能成立。
2、公司設立無效
所謂公司設立無效是指,已經登記註冊,即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設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而導致公司成立無效。
1、連帶賠償責任
設立費用及債務原則上應由成立後的公司承擔,但當公司不能成立時,先前發生的與設立相關的費用及債務就失去了公司這一擬定的承擔主體,只能改由實施設立行為的主體(發起人)承擔。
由於發起人之間的關係近似於合伙關係,因此各國或地區的公司立法多規定對此準用合伙的有關規定,即由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生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2、對已收股款的返還責任
在採取募集設立公司的情況下,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還負有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至於發起人相互之間的責任承擔,應按其約定或投資比例進行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