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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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司解散效力[1]
公司解散效力是指公司解散作為一種法律事實狀態所引起的相關法律關係的變化。
公司解散效力的內容[2]
首先,公司解散即必須停止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所有活動均必須限於清算的範圍內。公司解散後,公司的法人資格在清算期間並不立即消滅,但公司已無權對外進行新的經營活動,實質上公司解散後由經營公司轉變為清算公司,公司的董事會、法定代表人不再代表公司行使職權。如公司超越其清算事務範圍而繼續經營業務,其經營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其次,公司應進人清算程式,由清算組織取代公司機關而為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後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不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
公司解散效力可概括為:
1.公司即將消滅,依法必須進入清算程式;如果是合併分立導致的解散,也必須依法處理現有的債權債務。
2.公司的權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繼續經營業務,只能在清算範圍內從事活動。
3.在解散過程中,由清算組接管公司代表機關和業務執行機關,行使對內執行清算業務、對外代表公司的權力。
4.未到期的公司的債權債務視為已到期,由清算組進行清理。
5.對公司解散之前享有權利的人可以主張相應的權利,直至起訴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