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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管理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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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公司經營管理參與權[1]

  公司經營管理參與權是指公司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的權利。

公司經營管理參與權的內容[1]

  由於公司股東作為投資人不能直接參与企業的經營管理,為確保股東財產權的實現,《公司法》賦予股東通過一定的方式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具體包括以下幾項權利:

  (1)投票表決權投票表決權是指股東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並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或出資額對股東會的各項決議進行投票的權利。股東行使表決權所決定的內容都與公司的重大經營事項或選擇公司的管理者有關,所以股東通過表決權的行使可使自己的意志體現在公司經營管理中。

  (2)股東會召集和主持權。股東會的召集和主持權是指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東有依法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股東會會議是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主要方式,所以《公司法》第39條、第41條和第102條對股東(大)會會議的召集和主持作了嚴密的規定。公司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該股東在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相應的職權;公司經營過程中董事會董事長、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執行監事依次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中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提案權。提案權是指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東有依法向股東會提出臨時提案的權利。《公司法》第103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中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4)提議權。提議權是指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東有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或臨時董事會的權利。《公司法》第40條、第101條、第111條對股東的提議權作了詳細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中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有限責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應當召開。

  (5)監督權。監督權是指股東有對公司經營提出建議或者進行質詢的權利。《公司法》第98條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第151條還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6)知情權。知情權是指股東有權瞭解公司經營狀況,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公司的重要文件,並有權知曉公司的重大事項,要求公司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這在《公司法》第34條、第98條和第166條有明確規定。另外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以加強對這些人員行為的監督。

  股東通過知情權的行使,瞭解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實現對公司經營者的監督,決定是否行使提議權和提案權,並可決定股東的下一步投資計劃。所以知情權對股東的經濟目標和公司的發展至關重要。為了防止個別股東濫用知情權泄露公司秘密,損害公司利益,《公司法》第34條第2款規定:“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

參考文獻

  1. 1.0 1.1 鄭顯芳,陳雲霞,倪弘著.中國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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