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定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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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定價法是針對政府提供的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市場性物品”,通過選擇適當的定價方法,合理地確定價格,從而使這些物品和服務得到最有效的使用,提高財政支出效益的一種方法[1]。
公共定價法包括純公共定價和管制定價兩個方面[1]:
1、純公共定價
純公共定價,即政府直接制定自然壟斷行業(如能源、通訊、交通等公用事業和煤、石油等基本品行業)的價格。
2、管制定價
管制定價是指政府規定競爭性管制行業如金融、教育、保健等行業的價格。
公共定價法主要適用於成本易於衡量、效益難以計算但可以部分或全部進入市場交易的項目。無論是純公共定價還是管制定價,都涉及到定價水平和定價體系。
公共定價法的方法[1]
1、平均成本定價法:指政府在保持企業收支平衡的情況下,採取儘可能使經濟福利最大化的定價方式。
2、二部定價法:由兩種要素構成定價體系,一是與使用量無關的按月或年支付的基本費,二是按使用量支付的從量費。
3、負荷定價法:根據不同時間段或時期的需要制定不同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