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定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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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定价法是针对政府提供的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市场性物品”,通过选择适当的定价方法,合理地确定价格,从而使这些物品和服务得到最有效的使用,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的一种方法[1]。
公共定价法包括纯公共定价和管制定价两个方面[1]:
1、纯公共定价
纯公共定价,即政府直接制定自然垄断行业(如能源、通讯、交通等公用事业和煤、石油等基本品行业)的价格。
2、管制定价
管制定价是指政府规定竞争性管制行业如金融、教育、保健等行业的价格。
公共定价法主要适用于成本易于衡量、效益难以计算但可以部分或全部进入市场交易的项目。无论是纯公共定价还是管制定价,都涉及到定价水平和定价体系。
公共定价法的方法[1]
1、平均成本定价法:指政府在保持企业收支平衡的情况下,采取尽可能使经济福利最大化的定价方式。
2、二部定价法:由两种要素构成定价体系,一是与使用量无关的按月或年支付的基本费,二是按使用量支付的从量费。
3、负荷定价法:根据不同时间段或时期的需要制定不同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