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債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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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債危機(Public Debt Cri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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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債危機[1]
公債危機是因政府喪失債務信用、出現債務違約行為時導致的一系列不良後果或損害性影響。
針對上述公債危機概念,需要作出如下必要的解釋:
(1)公債危機是現實存在的,即由債務風險預期變成了債務違約現實;
(2)債務危機往往會帶來諸多不良後果或損害性影響,如債務危機出現後會大大破壞政府的聲譽和形象;
(3)公債危機有大型危機與小型危機之分,即不能因為公債危機較小而否定公債危機本身的存在;
(4)公債危機有局部危機和整體危機之分,即公債危機既可能在局部地區存在,也可能在全國範圍記憶體在。
公債危機的存在區域[1]
在假設銀行和消費都是風險中性的條件下,科勒等人的模型顯示,當前政府債務水平是銀行、消費者和政府行為的決定函數,如果政府債務負擔水平較低,由於存在違約成本或風險(這裡的違約成本包括資本積累下降、產出總量降低、政府在資本市場再融資能力喪失等),即使不舉行政府新債,政府對舊債進行按期償還也是最優的政策選擇,因而不會發生任何的債務危機。一旦公債規模超過了一定臨界值或警戒水平,由於債務違約會增加預期收益,這時,政府就會選擇違約。此時,消費者選擇較低積累水平,銀行會因此而拒絕購買政府債券,則政府支出須全部由稅收來籌資。在此情況下,公債危機爆發的概率取決於政府債務水平(Bt)和不確定性重大衝擊事件,但公債危機爆發的關鍵卻在於政府能否實現借新債還舊債。
可見,公債危機是政府收支矛盾過度激化以及債務風險過度積累下的一種劇烈爆發。在公債危機時期,政府公債政策失去了公眾的信任,公眾不再購買政府新債,而政府在短期內又無法調整和增加稅收與其他財政收入,這樣,公債風險預期中的違約就會轉化成現實。在科勒看來,一旦政府負債水平、債務期限結構、私人資本存量等影響政府債務安全的經濟變數進入了危機區域(Crisis Zone),公債市場參與群體的信心就會喪失,進而會觸發或引爆公債危機。科勒等人在構建政府、銀行、消費者(公眾)等經濟主體的效用最大化函數和各自的預算約束方程的條件下,建立了確定自發性公債危機區域的量化模型,並對自發性公債危機觸發原理進行了探討。其提出的公債危機區域如下:
上式中,B是政府債務負擔規模;
是滿足政府不發新債也能還舊債的違約政策函數及其約束條件的最大發債規模B值,即政府不發生債務危機的上限;
是滿足政府只有發新債還舊債才能保持不違約的政策函數及其約束條件的最大發債規模B值。在參與特定約束條件下,當政府債務規模B小於
時,只要政府當期不違約,銀行(公債持有人)就會考慮以適當的風險價格買進政府新債;而當B>
時,無論是否能夠發行新債,債務違約都會更有助於實現政府利益最大化。在信息完全和對稱條件下,銀行會準確預期到政府即將違約,就不會購買政府新發行的債券,於是,債務違約就從預期變為現實,公債危機一觸即發。
科勒等人(1996)運用相關公債危機模型曾對1994年的墨西哥公債問題進行了診斷和分析,發現一旦公債負擔率高於10%,就意味著公債風險進入了危機區域;而當公債規模高於65%時,就極易發生政府債務違約,當政府債務期限由8個月延長到16個月時,則公債危機區域的下限就會升高20%。應指出,即使公債規模進入了科勒式的危機區域,也並不意味著公債危機就必然爆發(如同工兵進入雷區就不一定會觸雷身亡一樣)。如果政府信譽良好,管理措施得當,也可以避免公債危機的爆發。例如,阿勒西亞等人(Alberto Alesina,Guido Tabellini and Alessando Prati,1990)的研究指出,義大利在1987—1988年間就曾處於公債危機區域,但良好的政府信譽使其免受公債危機的襲擊。
通常,當政府發現自身處於公債危機區域時,最佳公債管理政策主要有兩種操作策略:(1)削減財政支出,降低公債規模;(2)延長債務期限,提高危機區域上限。由於足夠長的公債期限為政府預算調整贏得了時間,有助於在經濟發展中消除公債危機,因此後者在公債政策實踐中得到較多應用。然而,削減財政支出、降低公債規模是從根本上遠離公債危機、消除公債危機可能性的重要措施;而更新公債品種、延長償債期限則是暫時延緩公債危機的發生,只是權宜之計。試想,如果一旦公債危機已經啟動或發生,更新公債品種、延長償債期限又有什麼實際作用呢?
公債危機與公債風險的比較[1]
公債風險與公債危機之間雖有所不同,但兩者之間的聯繫卻相當緊密。理論上,如果沒有公債風險,就不可能有任何的公債危機。政府負債必然導致公債風險,而公債風險發展到一定階段就會產生公債危機。可以說,公債危機的形成和爆發,往往是公債風險積累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結果。進一步分析,公債風險與公債危機之間具有明顯的依存關係,即公債風險中往往蘊藏著公債危機因素,在適當的誘因影響下(常常是意想不到的外部事件),公債風險“從海底浮出水面”的顯性部分,往往就是人們眼中看到的公債危機。換而言之,高度的公債風險是一座“活火山”,應對和處理不當,則隨時會引爆一場公債危機。
在某種程度上,我們可以不嚴格地認為:沒有爆發的債務危機稱之為債務風險,失去控制的債務風險就是債務危機。
如前所述,公債風險與公債危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兩者之間的差異或區別也是顯著的。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性質不同。即公債風險的性質是政府舉債後產生不良後果或違約損失的不確定性;而公債危機的性質則是政府因債務違約而出現了信用破產。
2.表現形式不同。即公債風險是指向未來的,其表現形式往往是隱性或隱藏的各種不確定性;而公債危機則是一種現實結果,其所造成的破壞性影響往往是已經顯現的事實。也就是說,公債風險與政府舉債如影隨形,而公債危機往往表現為意外情況、緊急事件和現實威脅。
3.影響程度不同。即公債風險對財政經濟活動以及政府自身信譽的影響程度較弱;而公債危機對財政經濟活動以及政府自身信譽的影響則相對較深。也就是說,在公債危機情況下,財政經濟活動往往經歷劇烈波動或動蕩,而政府信譽也往往處於破產境地,進一步的債務融資變得不太可能。
4.涉及面不同。即公債風險的涉及面往往主要是政府財政收支活動;而公債危機的涉及面往往較廣,即通常會波及社會經濟的方方面面,甚至會以“傳染病”式的效應涉及其他國家和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