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债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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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债危机(Public Debt Cri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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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债危机[1]
公债危机是因政府丧失债务信用、出现债务违约行为时导致的一系列不良后果或损害性影响。
针对上述公债危机概念,需要作出如下必要的解释:
(1)公债危机是现实存在的,即由债务风险预期变成了债务违约现实;
(2)债务危机往往会带来诸多不良后果或损害性影响,如债务危机出现后会大大破坏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3)公债危机有大型危机与小型危机之分,即不能因为公债危机较小而否定公债危机本身的存在;
(4)公债危机有局部危机和整体危机之分,即公债危机既可能在局部地区存在,也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存在。
公债危机的存在区域[1]
在假设银行和消费都是风险中性的条件下,科勒等人的模型显示,当前政府债务水平是银行、消费者和政府行为的决定函数,如果政府债务负担水平较低,由于存在违约成本或风险(这里的违约成本包括资本积累下降、产出总量降低、政府在资本市场再融资能力丧失等),即使不举行政府新债,政府对旧债进行按期偿还也是最优的政策选择,因而不会发生任何的债务危机。一旦公债规模超过了一定临界值或警戒水平,由于债务违约会增加预期收益,这时,政府就会选择违约。此时,消费者选择较低积累水平,银行会因此而拒绝购买政府债券,则政府支出须全部由税收来筹资。在此情况下,公债危机爆发的概率取决于政府债务水平(Bt)和不确定性重大冲击事件,但公债危机爆发的关键却在于政府能否实现借新债还旧债。
可见,公债危机是政府收支矛盾过度激化以及债务风险过度积累下的一种剧烈爆发。在公债危机时期,政府公债政策失去了公众的信任,公众不再购买政府新债,而政府在短期内又无法调整和增加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这样,公债风险预期中的违约就会转化成现实。在科勒看来,一旦政府负债水平、债务期限结构、私人资本存量等影响政府债务安全的经济变量进入了危机区域(Crisis Zone),公债市场参与群体的信心就会丧失,进而会触发或引爆公债危机。科勒等人在构建政府、银行、消费者(公众)等经济主体的效用最大化函数和各自的预算约束方程的条件下,建立了确定自发性公债危机区域的量化模型,并对自发性公债危机触发原理进行了探讨。其提出的公债危机区域如下:上式中,B是政府债务负担规模;是满足政府不发新债也能还旧债的违约政策函数及其约束条件的最大发债规模B值,即政府不发生债务危机的上限;是满足政府只有发新债还旧债才能保持不违约的政策函数及其约束条件的最大发债规模B值。在参与特定约束条件下,当政府债务规模B小于时,只要政府当期不违约,银行(公债持有人)就会考虑以适当的风险价格买进政府新债;而当B>时,无论是否能够发行新债,债务违约都会更有助于实现政府利益最大化。在信息完全和对称条件下,银行会准确预期到政府即将违约,就不会购买政府新发行的债券,于是,债务违约就从预期变为现实,公债危机一触即发。
科勒等人(1996)运用相关公债危机模型曾对1994年的墨西哥公债问题进行了诊断和分析,发现一旦公债负担率高于10%,就意味着公债风险进入了危机区域;而当公债规模高于65%时,就极易发生政府债务违约,当政府债务期限由8个月延长到16个月时,则公债危机区域的下限就会升高20%。应指出,即使公债规模进入了科勒式的危机区域,也并不意味着公债危机就必然爆发(如同工兵进入雷区就不一定会触雷身亡一样)。如果政府信誉良好,管理措施得当,也可以避免公债危机的爆发。例如,阿勒西亚等人(Alberto Alesina,Guido Tabellini and Alessando Prati,1990)的研究指出,意大利在1987—1988年间就曾处于公债危机区域,但良好的政府信誉使其免受公债危机的袭击。
通常,当政府发现自身处于公债危机区域时,最佳公债管理政策主要有两种操作策略:(1)削减财政支出,降低公债规模;(2)延长债务期限,提高危机区域上限。由于足够长的公债期限为政府预算调整赢得了时间,有助于在经济发展中消除公债危机,因此后者在公债政策实践中得到较多应用。然而,削减财政支出、降低公债规模是从根本上远离公债危机、消除公债危机可能性的重要措施;而更新公债品种、延长偿债期限则是暂时延缓公债危机的发生,只是权宜之计。试想,如果一旦公债危机已经启动或发生,更新公债品种、延长偿债期限又有什么实际作用呢?
公债危机与公债风险的比较[1]
公债风险与公债危机之间虽有所不同,但两者之间的联系却相当紧密。理论上,如果没有公债风险,就不可能有任何的公债危机。政府负债必然导致公债风险,而公债风险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产生公债危机。可以说,公债危机的形成和爆发,往往是公债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进一步分析,公债风险与公债危机之间具有明显的依存关系,即公债风险中往往蕴藏着公债危机因素,在适当的诱因影响下(常常是意想不到的外部事件),公债风险“从海底浮出水面”的显性部分,往往就是人们眼中看到的公债危机。换而言之,高度的公债风险是一座“活火山”,应对和处理不当,则随时会引爆一场公债危机。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不严格地认为:没有爆发的债务危机称之为债务风险,失去控制的债务风险就是债务危机。
如前所述,公债风险与公债危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两者之间的差异或区别也是显著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性质不同。即公债风险的性质是政府举债后产生不良后果或违约损失的不确定性;而公债危机的性质则是政府因债务违约而出现了信用破产。
2.表现形式不同。即公债风险是指向未来的,其表现形式往往是隐性或隐藏的各种不确定性;而公债危机则是一种现实结果,其所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往往是已经显现的事实。也就是说,公债风险与政府举债如影随形,而公债危机往往表现为意外情况、紧急事件和现实威胁。
3.影响程度不同。即公债风险对财政经济活动以及政府自身信誉的影响程度较弱;而公债危机对财政经济活动以及政府自身信誉的影响则相对较深。也就是说,在公债危机情况下,财政经济活动往往经历剧烈波动或动荡,而政府信誉也往往处于破产境地,进一步的债务融资变得不太可能。
4.涉及面不同。即公债风险的涉及面往往主要是政府财政收支活动;而公债危机的涉及面往往较广,即通常会波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甚至会以“传染病”式的效应涉及其他国家和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