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會零售物價總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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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會零售物價總指數(Society-wide general retail price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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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社會零售物價總指數是指全面反映市場零售物價水平變動趨勢和程度的經濟指標。
按其包括的地域範圍,可分為城鎮零售物價指數,農村零售物價指數和全國(或省)零售物價指數。城市和農村零售物價指數及全國(或省)零售物價總指數均採用加權算術平均數指數公式計算。即:
式中,Kp為個體指數或各層的類指數;W為各層零售額比重權數。權數(W)根據上年住戶調查資料,參照本年市場變化情況確定。只包括對居民的零售額,不包括對社會集團的零售額。通過全社會零售物價總指數可以觀察零售物價總水平的升降程度,分析貨幣購買力的強弱和物價變動對城鄉居民生活支出的影響,為加強零售市場管理提供依據。
全社會零售商品的種類多達上百種,要編製包括全部商品的零售價格指數顯然是不可能的。因此,在編製價格指數時,只能選擇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商品。首先應對商品進行科學的分類,在此基礎上分別選擇能代表各類別的代表規格品。例如,我國目前對消費品分為食品類、飲料和煙酒類、服裝和鞋帽類、紡織品類、中西藥品類、化妝品類、書報雜誌類、文化體育用品類、日用品類、家用電器類、首飾類、燃料類、建築裝潢類、機電產品類等14個大類。大類下又分小類,小類下分若幹商品細目。
全國零售價格總指數用於反映全社會零售商品價格的總體變動水平,但要包括所有的地區這是不可能的,一般選擇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地區編製價格指數。典型地區的選擇既要考慮其代表性,也要註意類型上的多樣性以及地區分佈上的合理性和穩定性。例如,1992年全國共選取146個市 80個縣作為取得數據的基層填報單位。
全社會零售價格總指數包括了商品牌價、議價和市價等因素。對所選代表性商品使用的是全社會綜合平均價。一種商品的綜合平均價是該商品在一定時期內的牌價、議價、市價的加權平均,其權數是各種價格形式的商品零售量或零售額。根據每種代表品基期和報告期的綜合平均價,計算每種商品的價格指數,以此作為計算類指數的依據。
我國目前的零售價格總指數是採用加權算術平均形式計算的,其權數是根據上年商品零售額資料,並根據當年住戶調查資料予以調整後確定的。在確定權數時,先確定各大類權數,然後確定小類權數,最後確定商品權數。權數均以百分比表示,各層權數之和等於100。為便於計算權數一律取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