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公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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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金斯大學非贏利部門研究中心的萊斯特·薩拉蒙教授(2002:1—7)提出,全球公民社會是指公民為了個人或集體的目的而在國家和市場活動範圍之外,進行跨國結社或活動的領域,它包括國際非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聯盟、全球公民網路、跨國社會運動等全球公共領域。全球公民社會是“在世界範圍內為人類共同幸福而展開括動”,“他們設法緩解物資短缺,提供醫療保護和教育,支持社會服務,並且倡導對文化、藝術、宗教、種族、社會和環境等多個領域問題進行關註”(萊斯特·薩拉蒙,2007:1)。
隨著全球性問題的凸顯和公民意識的增強,“全球公民社會”的理念逐漸受到了聯合國和國際社會的重視,也支撐和促進了國際非政府組織的發展(Anheier,2001:17)。
學者和政府都開始意識到,在許多國際事務和世界性問題面前,政府無法包辦,私營企業也無能為力。在許多問題上,政府和企業都會“無可奈何”、“難有作為”,因此必須由政府、企業和通過眾多非政府組織結成的公民社會共同努力。各國的國內事務需要各國非政府組織的參與,國際事務的處理和人類發展目標的實現,也需要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參與和共同努力。
學者們的觀點得到了聯合國的認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對“公民社會”作出了定義:“簡單地說,公民社會是在建立民主社會的過程中,同國家和市場一起構成的、相互關聯的三個領域之一。社會運動可以在公民社會裡組織起來。公民社會裡的各個組織代表著各種不同的、有時是相互矛盾的社會利益,這些組織是根據各自的社會基礎、所服務的對象、所要求解決的問題以及開展活動的方式而建立和塑造的。”
全球公民社會的理論激發著各國公民的社會參與意識,也鼓舞著國際非政府組織和國際非政府教育組織的迅速發展。可以預見,全球公民社會的理念一定會繼續推進世界公民意識的形成,推進全球問題的治理,也推進人類教育的發展。
- 張民選著,國際組織與教育發展,上海教育出版社,2010.02,第3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