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摘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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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摘要申報(Entry Summary Decla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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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摘要申報是指對凡來自非歐盟國家,要前往或者途經歐盟港口的所有貨物,歐盟已立法通過採用“進口控制系統(Import Control System=ICS)” 執行相應的安全風險評定。該系統要求承運人或者授權的第三方於貨物入境前以指定的電子形式提交預到貨信息。
自2011年1月1日起,歐盟將對前往或途經歐盟港口的所有貨物正式強制執行“艙單提前申報”的規則,對於從歐洲境外至歐盟任一港口的貨物,規定啟運港至少在裝載前24小時發送艙單,MSC於2010年12月第一班船開始試行。
所有進口到歐盟27國的貨物和土耳其、挪威、瑞典
中轉貨物:指在歐盟港口中轉的貨物
過境貨物:通過拖車/火車運到 歐盟以外國家
船上未卸貨物(FROB-freight remaining on board):如:貨物到烏克蘭,船隻在希臘停靠但不卸貨
未遵守入境摘要申報規則將導致海關罰金或者不准貨物裝船。ENS發送成功之後,海關將對貨物進行安全分析並以電子形式通知船公司貨物是否存在風險。
如進口商未能按照此規定在貨物運抵前通過電子方式提交聲明,將面臨如下風險。
風險類型A: 不予裝船
風險類型B: 歐盟境內第一個掛靠港查驗
風險類型C: 卸貨港查驗
裝船前24小時,歐盟海關都有權對任何一票有風險的貨物發送DO NOT LOAD指令,接到該指令的貨物堅決不允許出運的,否則將造成目的港不允許卸貨甚至被扣船的風險。
提交入境摘要申報所需的信息將與現有的提單確認件信息基本相同。不同的是ENS對地址、貨物描述及任何所提供的號碼的精確度要求更高。以下需特別註意:
發貨人(如有EORI號,請提供):需提供完整公司名稱,詳細地址,國家、城市及郵編。
收貨人(如有EORI號,請提供):需提供完整公司名稱,詳細地址,國家、城市及郵編。
通知人(“TO ORDER”提貨單則必須提供通知人信息;如有EORI號,請提供):需有完整公司名稱,詳細地址,國家、城市及郵編。
其他還包括:集裝箱號和封號、清晰、準確的貨物描述、包裝數量和類型代碼、6位HS代碼、危險貨物的UN代碼。
訂艙和提單必須提供的完整準確的內容:
1.發貨人:需提供完整公司名稱、詳細地址、郵編、城市、國家。(如有EORI號,請提供)。
2.收貨人:(接受”TO ORDER”)如不是TO ORDER需提供完整公司名稱、詳細地址、郵編、城市、國家。(如有EORI號,請提供)。
3.通知人:(“TO ORDER”提貨單則必須提供通知人信息):需提供完整公司名稱、詳細地址、郵編、城市、國家(如有EORI號,請提供)地址要求詳細到門牌號。
4.集裝箱號和封號。
5.清晰、準確的貨物描述(不接受籠統品名,必須顯示每個箱子里裝的每個HS CODE 的品名的件毛體)。
6.包裝數量和類型代碼。
7.6位HS代碼(除以下港口和國際外可要求不顯示提單上:ISRAEL,NETHERLAND,LIVERPOOR,MOSS)。
8.危險貨物的UN代碼。
註:訂艙必須提供完全準確的收發貨人、通知人,品名,HS CODE,危險品提供UN代碼。
1.訂艙時必須提供準確的收發貨人、通知人、HS CODE、品名,任何更改必須在訂艙截止時間前完成。
2.預配必須提供準確的箱封號,此箱封號將作為ENS和提單的箱封號,建議艙單和預配一起發。
3.如訂艙與提單有任何不一致,將可能導致落箱和產生更改費,如有更改必須於訂艙截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