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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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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保全(Debt Preservation)

目錄

什麼是債的保全

  債的保全債權人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危害其債權,對債的關係以外的第三人所採取的保護債權的法律措施。

  債的保全是債對於第三人發生的效力,亦即是債的對外效力的表現。債的關係原則上不對第三人發生效力,但為確保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在某些情況下,債對第三人也發生效力。 其典型的情形即為債的保全制度。

  債的保全,也稱為責任財產的保全、債的一般擔保,是債權人為確保其債權的實現,而防止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的一種手段。因為債務人是以自己的全部財產負責清償其債務,以使債權實現的。也就是說,債務人以其全部財產擔保全部債的履行,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或總財產就構成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減少,關係到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實現。因此,為保障債權的實現,法律賦予債權人以保全的權利,以保障能以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清償其全部債權,維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致因其不當減少而影響債權的實現。

  債權人保全債權的權利有代位權與撤銷權兩項。債權人的代位權是為保持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設的,適用於債務人的財產應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債務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債權人的撤銷權是為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設的,適用於債務人不應減少而減少其責任財產的情形。可見,債的保全對於保障債權得以實現具有積極預防的作用。

債的保全的種類

  1、代位權

  1)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

  2)代位權的形成必須符合的條件

  • 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權利;
  • 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債務人已經陷於遲延;
  • 債權人有保全債務人對第三人債權的必要。

  3)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的條件

  •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4)代位權的效力表現在

  • 對於債務人的效力。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應直接歸屬於債務人。
  • 對於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範圍。

  2、撤銷權

  1)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2)撤銷權的形成必須符合的條件

  • 須有債務人有害債權的行為;
  • 債務人的行為以財產為標的;
  • 債務人實施行為時主觀上有惡意;
  • 受益人在與債務人為行為時主觀上也存在惡意。

  3)撤消權行使的效力

  • 對於債務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消即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
  • 對於行使撤消權的債權人的效力。行使撤消權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所收利益,並有義務將收取的利益加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無優先受償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 對於其他債權人的效力。

  因撤消權人撤消債務人的行為而取回財產或替代原財產的損害賠償,歸屬於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債權人按債權比例額比例分別受償。

債的保全在稅收徵管中的應用

  1、行使保全的情形: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2、稅收代位權是指欠繳稅控的納稅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時,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稅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

  3、稅收撤銷權是指稅務機關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濫用財產處分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行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和稅收代位權比,它對納稅人的權利以及交易安全的影響大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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