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不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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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不符點是指用證本身不規範;還有信用證項下相關單據不符合。
對國外提出的不符點,應該怎麼辦?
1.認真審核不符點。我們都知道認真審核出口信用證條款是必不可少的,殊不知審核不符點內容也很重要。一則銀行信譽良莠不齊,一些信譽欠佳的開證行往往會極力配合開證申請人,對單據無端挑剔,以無害不符點拒付甚至無理拒付,二則銀行素質參差不齊,對國際慣例理解也不一樣,有時所提出的不符點經不起推敲,這就給我們反駁不符點創造了機會,留下了許多餘地。
一般來說,審核不符點包括三部分內容:
(1)以國際慣例和國際標準銀行慣例為依據,看開證行所提的不符點是否成立。開證行是以單證相符、單單一致為條件,來決定是否接受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單據不符可以拒付,單據相符,其必須接受單據並履行信用證項下付款責任,另外開證行不得以單據以外的理由拒絕付款。由此如單據在錶面上符合信用證,同時單據與單據之間並無不一致,可以認定所提不符點不成立,而要求開證行履行付款的義務。
(2)看開證行提出不符點的前提是否已滿足。根據國際慣例,開證行提出不符點必須①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不符點,即在開證行收到單據次日起算的七個工作日之內向單據的提示者提出不符點;②無延遲地以電訊方式,如做不到,須以其他快捷方式將不符點通知提示者;③不符點必須一次性提出,即如第一次所提不符點不成立,即使單據還存在實質性不符點,開證行也無權再次提出;④通知不符點同時,必須說明單據代為保管聽候處理,或徑退交單者。以上條件必須同時滿足,如有一項條件開證行未做到,開證行便無權聲稱單據有不符點而拒付。
(3)看所提不符點是否模糊不符點。有時開證行提出不符點的條件均已滿足,單據也確實存在不符點,但開證行由於自身素質或英語水平的限制,提出的不符點與實際存在的不符點大相徑庭,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在這時實質上開證行所提的不符點是不存在的,而其後來對不符點所做的解釋,可能是正確的不符點,但我們可以指其是第二次提出不符點,系無效的拒付行為而要求開證行付款。
2.研究是否可以換單。根據國際慣例,如果單據確實存在不符點,開證行並已就此提出拒付,只要受益人改正的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有效期和議付期內提交到指定銀行,且新提交的單據沒有新的不符點,則視為單據不存在不符點,開證行必須付款。為此,一旦獲知開證行提出不符點,公司的反應一定要快,看是否可以以及是否來得及改單,如有可能,應迅速改單並及時將單據交到指定銀行手中。為了達到有不符點改單的目的,事先事後應做到幾點:①在審核信用證時,一定要註意信用證的有效地點須在國內;②發貨時儘量提前,不要在即將到效期 時才發貨,以保證在開證行提出不符點後,受益人有時間改單;③一俟裝船,立即交單,以保證拒付後,能在議付期內重新制單;④重新補制單據時,一定要認真仔細,確保沒有新的不符點。
3.密切關註貨物下落。在信用證業務中,相關各方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貨物有關的貨物及/或服務,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是信用證所涉
4.積極與開證申請人洽談。開證行拒付並不意味著開證申請人拒付,如果開證申請人最終放棄不符點,儘管開證行並不受開證申請人決定的約束,但一般會配合開證申請人付款。所以開證行拒付後,如果不符點確實成立,應分析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關係以及此筆交易的實際情況,以決定怎樣與其交涉,說服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並付款。只要貨物質量過關,商品市場價格較好,開證申請人一般不會以此為藉口拒絕接受單據。
5.降價或另尋買主。如果不符點確實是成立的,且貨物質量有缺陷,因市場不佳或客戶信譽不好,申請人有時會拒絕付款,或為轉嫁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而提出降價的要求,遇到這種情況,一般可採取三個步驟:一是從合作角度考慮,儘量爭取開證申請人的讓步,併在日後的貿易往來中給以其他優惠,而避免當筆業務的經濟損失;二是在交涉不力的前提下,可答應客戶降價的請求;三是可權衡利弊,根據市場情況,積極聯繫新的買主,如市場情況較好的話,也可以將此作為與客戶交涉的策略,就一般情形而言,客戶關心的是自身的利潤,如果商品市場價格趨升,諒開證申請人不至於冒利潤和客戶同時損失的風險而堅持拒付。
6.退單退貨。在開證行提出實質性不符點、拒付行為又很規範、與客戶交涉不力、尋找新買主而不得的情況下,就只有退單退貨一途了,不過在作出此決定之前,一定要仔細核算運回貨物所需的費用和貨值之間,是否有帳可算,有利益即迅速安排退運,因為時間拖得愈久,費用(港雜、倉儲等)就越高;若運回貨物得不償失,則不如將貨物放在目的港,任由對方海關去處理了。
另外,開證行提不符點拒付時,作為議付行必須履行自己的職責。受益人既然將出口單據交給議付行,是基於對議付行的信任,但目前一些國內銀行採取極其不負責任的態度,怕字當頭,開證行一拒付,就慌不迭地將責任推到受益人頭上,反映在業務操作上,是有理不爭,對外軟對內硬,不積極配合受益人向開證行力爭。為此,受益人一定要挺起腰板,理直氣壯地要求議付行予以配合,只要不符點不成立,其必須盡最大努力與開證行交涉,以維護受益人和國家的利益。
信用證不符點有幾種常見的類型:首先是信用證本身不符合:如信用證中含有“軟條款”;信用證有效期過期;信用證裝運日期過期;信用證本身的內容含糊、難以理解或者自相矛盾等原因。
還有信用證項下相關單據不符合:(1)資金單據:此單據包括匯票、支票和本票。其不符合有匯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稱、地址等不符;匯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清楚等情況。(2)商業單據:如發票上面的貨物描述與信用證不符;發票的抬頭人的名稱、地址等與信用證不符等。(3)貨運單據:如運輸單據不潔凈;運輸單據類別不可接受;沒有“貨物已裝船”批註或註明“貨裝艙面”字樣;運費由受益人承擔,但運輸單據上沒有“運費付訖”字樣;啟運港、目的港或轉運港與信用證的規定不一致等原因。保險單據:如保險金額不足、保險比例與信用證不符;保險單據的簽發日期遲於運輸單據的簽發日期(不合理);;投保的險種與信用證不符等。
其他原因:如受益人過期交單;單據簽字或有效印章的問題;單據的份數與信用證要求不一致;各種單據上面的“Shipping Mark”不一致;各種單據上面的貨物的數量和重量描述不相一致;各種單據的種類與信用證規定不符;各種單據中的幣種不一致;匯票、發票或保險單據金額大小寫不一致;匯票、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的背書錯誤或應有但沒有背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