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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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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財產權(Information property rights)

目錄

什麼是信息財產權

  信息財產權是一種新型財產權。財產權制度隨經濟發展而變化。信息財產權建構基於信息財產化現實和權利要求,既是權利客體擴張和財產觀念變化的結果,也是財產權理論發展的體現;是財產權利擴張和財產權制度擴張的需要,更是對現實權益關係的一種抽象和確認。

  信息財產權是權利主體對信息財產所享有的直接支配的財產性權利[1]

信息財產權的特征[1]

  1、法定性

  法定性,即依據法律的規定而設定。作為信息財產權保護對象的信息財產是無形的、非物質實體存在的,這就決定了信息財產權不能像一般物權一樣可以基於占有而取得。信息財產權的權利主體需藉助於法律的明確規定來確定,同時不僅是權利主體,此項權利的成立、變更、消滅等都需依法律而設。信息財產從有形無形角度上來說,屬於無形財產的範疇,權利客體的獨特屬性決定了其不同於有形財產,其權利的內容等須由法律來規定。

  2、專有性

  專有性指的是權利主體對其信息財產享有專有的權利,若未經主體許可使用,則屬於侵犯權利人的權利。根據其法定性特征可知,信息財產權的此項專有性特征,依法律規定而具有。信息財產權的專有性特征不僅包括信息財產的權利人對信息財產的本身的控制和支配上,更多的包括權利主體在對信息財產之上的財產利益的控制上。

  3、地域性

  地域性這一特征是從效力方面得出的,信息財產權的空間效力是具有地域性的。信息財產權依法律而設定,所以其效力也應依主權國家的法律規定在本主權國家有效。信息財產的產生與本國的歷史文化傳統、科技發展水平、政策走向密切相關,每個國家因此對不同的信息財產或對信息財產的保護程度會有差異。由於一個國家國內法律制度體系中對信息財產的保護是不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生效的,所以賦予信息財產以相應的財產權也只能在本國或本地區適用,這就是信息財產權地域性特征的體現。

  4、時間性

  時間性指的是信息財產權的效力在一段時間發生,這同樣是因信息產品的屬性而產生的。在實踐中,信息產品的經濟價值往往只體現在某個特定的時間範圍,因此在某個時間段公眾對信息的需求不斷增強。在構建信息財產權之初應對此項權利的時間性特征有所體現。既然實踐中的信息財產的價值主要體現在某個特定的時間段,所以在賦予其權利的時候,應該有所限制。由於這一特征的表現是為了平衡利益之間的衝突,所以找到中間的平衡點就顯得尤為重要。

  5、非絕對性

  信息財產權在構建之初應充分考慮到權利主體個人利益與公眾對信息獲知的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所以對此權利進行必要的限制是不可或缺的。這種限制即說明瞭信息財產權具有非絕對性的特征。另一方面,信息財產權的非絕對性體現在信息產品在權利主體之間轉移上,信息產品的獨特屬性決定了其由一個主體轉移到另一個主體時,不能實現絕對的轉移,信息產品原主體對此信息產品的獲知不能絕對的轉移到消費者那裡。

信息財產權的權利客體與權利對象[1]

  信息財產權的權利客體即為信息產品之上的信息財產權益。從錶面上看,法律所保護的是具體的事物、對象,但在本質上,在這些事物、對象 之上抽象出來的利益才是法律所保護的。信息財產權是財產權體系中的新成員,明顯不屬於人格權體系,其客體當然也是財產性利益。現實中信息財產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而且隨著信息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信息財產的形式將會不斷豐富。我們在對實踐中出現的信息財產進行保護時不能將這些信息產品羅列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中,這就需要對其之上所表現的利益進行歸納概括,總結出其共性。

  信息財產權的權利主體在進行法律行為時作用的對象是具體的信息財產,可見信息財產權的權利對象即為信息財產,其是巨大的財產性利益承載體。信息財產作為信息財產權的權利對象,是信息時代產生的新對象,新對象之上的經濟價值、財產利益愈發凸顯,因此,在其之上構建相應的財產權十分之必須。

信息財產權的權能[1]

  1、控制權

  控制權能即一項權利其主體依法對客體進行支配,表現在信息財產權領域即掌握信息產品的主體對信息產品的支配狀態,主體使信息產品受自己的合法控制,並且可以在免受他人干涉的情況下處分自己的信息財產。信息財產權的權利主體依法對其信息產品享有控制權能,則說明在一定狀態下,此信息產品只能由權利主體控制。

  2、使用權能

  使用權能即權利主體對對象的利用。因權利具有使用這一權能,如信息財產的加工、複製和傳播等,權利主體的權利才得以真正的實現,當權利主體對信息財產實現了控制,擁有了控制權之後,會通過利用信息財產來獲取經濟收益

  3、收益權能

  收益權能是信息財產權的主體行使使用權能之後獲取相應經濟利益的權利,主體享 有並行使信息財產權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獲取相應的收益。信息財產權中的收益權能不僅是信息財產財產價值的體現,更是在信息財產之上賦權的目的之一。

  4、處分權能

  信息財產權權利主體的處分權能即表現為對信息產品消費以及信息產品的轉讓。處分中的消費行為算是事實處分的一種,而轉讓行為則需藉助法律來完成,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為法律處分的一種。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宋美濤. 論信息財產權及其民法保護[D].東北林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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