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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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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财产权(Information property rights)

目录

什么是信息财产权

  信息财产权是一种新型财产权。财产权制度随经济发展而变化。信息财产权建构基于信息财产化现实和权利要求,既是权利客体扩张和财产观念变化的结果,也是财产权理论发展的体现;是财产权利扩张和财产权制度扩张的需要,更是对现实权益关系的一种抽象和确认。

  信息财产权是权利主体对信息财产所享有的直接支配的财产性权利[1]

信息财产权的特征[1]

  1、法定性

  法定性,即依据法律的规定而设定。作为信息财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财产是无形的、非物质实体存在的,这就决定了信息财产权不能像一般物权一样可以基于占有而取得。信息财产权的权利主体需借助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来确定,同时不仅是权利主体,此项权利的成立、变更、消灭等都需依法律而设。信息财产从有形无形角度上来说,属于无形财产的范畴,权利客体的独特属性决定了其不同于有形财产,其权利的内容等须由法律来规定。

  2、专有性

  专有性指的是权利主体对其信息财产享有专有的权利,若未经主体许可使用,则属于侵犯权利人的权利。根据其法定性特征可知,信息财产权的此项专有性特征,依法律规定而具有。信息财产权的专有性特征不仅包括信息财产的权利人对信息财产的本身的控制和支配上,更多的包括权利主体在对信息财产之上的财产利益的控制上。

  3、地域性

  地域性这一特征是从效力方面得出的,信息财产权的空间效力是具有地域性的。信息财产权依法律而设定,所以其效力也应依主权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本主权国家有效。信息财产的产生与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科技发展水平、政策走向密切相关,每个国家因此对不同的信息财产或对信息财产的保护程度会有差异。由于一个国家国内法律制度体系中对信息财产的保护是不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生效的,所以赋予信息财产以相应的财产权也只能在本国或本地区适用,这就是信息财产权地域性特征的体现。

  4、时间性

  时间性指的是信息财产权的效力在一段时间发生,这同样是因信息产品的属性而产生的。在实践中,信息产品的经济价值往往只体现在某个特定的时间范围,因此在某个时间段公众对信息的需求不断增强。在构建信息财产权之初应对此项权利的时间性特征有所体现。既然实践中的信息财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段,所以在赋予其权利的时候,应该有所限制。由于这一特征的表现是为了平衡利益之间的冲突,所以找到中间的平衡点就显得尤为重要。

  5、非绝对性

  信息财产权在构建之初应充分考虑到权利主体个人利益与公众对信息获知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所以对此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是不可或缺的。这种限制即说明了信息财产权具有非绝对性的特征。另一方面,信息财产权的非绝对性体现在信息产品在权利主体之间转移上,信息产品的独特属性决定了其由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时,不能实现绝对的转移,信息产品原主体对此信息产品的获知不能绝对的转移到消费者那里。

信息财产权的权利客体与权利对象[1]

  信息财产权的权利客体即为信息产品之上的信息财产权益。从表面上看,法律所保护的是具体的事物、对象,但在本质上,在这些事物、对象 之上抽象出来的利益才是法律所保护的。信息财产权是财产权体系中的新成员,明显不属于人格权体系,其客体当然也是财产性利益。现实中信息财产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且随着信息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息财产的形式将会不断丰富。我们在对实践中出现的信息财产进行保护时不能将这些信息产品罗列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中,这就需要对其之上所表现的利益进行归纳概括,总结出其共性。

  信息财产权的权利主体在进行法律行为时作用的对象是具体的信息财产,可见信息财产权的权利对象即为信息财产,其是巨大的财产性利益承载体。信息财产作为信息财产权的权利对象,是信息时代产生的新对象,新对象之上的经济价值、财产利益愈发凸显,因此,在其之上构建相应的财产权十分之必须。

信息财产权的权能[1]

  1、控制权

  控制权能即一项权利其主体依法对客体进行支配,表现在信息财产权领域即掌握信息产品的主体对信息产品的支配状态,主体使信息产品受自己的合法控制,并且可以在免受他人干涉的情况下处分自己的信息财产。信息财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对其信息产品享有控制权能,则说明在一定状态下,此信息产品只能由权利主体控制。

  2、使用权能

  使用权能即权利主体对对象的利用。因权利具有使用这一权能,如信息财产的加工、复制和传播等,权利主体的权利才得以真正的实现,当权利主体对信息财产实现了控制,拥有了控制权之后,会通过利用信息财产来获取经济收益

  3、收益权能

  收益权能是信息财产权的主体行使使用权能之后获取相应经济利益的权利,主体享 有并行使信息财产权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获取相应的收益。信息财产权中的收益权能不仅是信息财产财产价值的体现,更是在信息财产之上赋权的目的之一。

  4、处分权能

  信息财产权权利主体的处分权能即表现为对信息产品消费以及信息产品的转让。处分中的消费行为算是事实处分的一种,而转让行为则需借助法律来完成,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为法律处分的一种。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宋美涛. 论信息财产权及其民法保护[D].东北林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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