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置業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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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置業擔保是指依法設立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在借款人無法滿足貸款人要求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為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而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行為。擔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業擔保,是擔保方式的一種補充。除了住房置業擔保,還有抵押、質押及其他保證擔保等擔保方式。住房置業擔保在支持個人住房消費、發展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保障債權實現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
住房置業擔保的程式一般是:
1.借款人向擔保公司申請住房置業擔保。申請住房置業擔保的借款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①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②在當地有有效居留身份;③收入來源穩定,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④已訂立合法有效的住房購銷合同;⑤已足額交納購房首付款;⑥符合貸款人和擔保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2.擔保公司受理借款人的申請。擔保公司在受理借款人的住房置業擔保申請時,應當嚴格評估借款人的資信。對於資信狀況不良的借款人,可以拒絕提供擔保。
3.簽訂有關合同,辦理有關手續。在住房置業擔保申請及個人住房貸款申請批准後,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個人住房借款合同,擔保公司與貸款人簽訂書面保證合同。其中,貸款人與借款人依法簽訂的個人住房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公司與貸款人依法簽訂的保證合同是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無效。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住房置業擔保的保證期間由擔保公司與貸款人約定,但不得短於個人住房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且不得超過擔保公司的營業期限。此外,擔保公司有權要求借款人以其自己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向擔保公司進行抵押反擔保。因此,擔保公司與抵押人還應當簽訂書面房屋抵押反擔保合同,並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房屋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後,房屋抵押權方可終止。
4.解除擔保。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借款合同終止後,保證合同和房屋抵押反擔保合同即行終止。擔保公司和抵押人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註銷手續。
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時,依照保證合同約定,擔保公司按貸款人要求先行代為清償債務後,保證合同自然終止。保證合同終止後,擔保公司有權就代為清償的債務部分向借款人追償,並要求行使房屋抵押權,處置抵押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