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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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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支付能力(Housing Affordability)

目錄

什麼是住房支付能力[1]

  住房支付能力,從字面上看,就是家庭對用於住房方面支出的承受能力。

  住房支付能力實際上是對家庭與他們各自的居住環境(Housing Situation)之間關係的利用,社會學與經濟學所進行的描述(Stone,2006),它本質上是家庭在其有限的家庭收入與住房支出之間做出平衡。

住房支付能力的分類[1]

  根據不同的原則,住房支付能力可以做如下幾種分類:

  根據居住形態的不同,住房支付能力可以分為購房支付能力和租房支付能力。

  根據衡量範圍的不同,住房支付能力可以分為單個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地區市場的住房支付能力,以及全國市場的住房支付能力。

  根據參照標準的不同,住房支付能力可以分為相對住房支付能力和絕對住房支付能力。其中,前者在衡量過程中,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這種衡量僅能通過有限個家庭消費有限個住房的途徑進行對比,得出某個家庭消費某個住房的支付能力是相對強的;後者在衡量之前,要有一個相對普適的標準,例如有一個住房支出占收入的比率上限的標準,低於上限的住房消費就是可支付的(Affordable)。

  根據時間範圍的不同,住房支付能力可以分為靜態住房支付能力和動態住房支付能力。靜態住房支付能力不考慮住房支出和收入等因素的變化,著重研究住房支付能力的現實狀態;而動態住房支付能力則將諸多因素的變化考慮進來,著重衡量一種發展變動趨勢。

住房支付能力的基本特征[1]

  1.主觀性

  雖然我們在前邊通過微觀經濟學的理論,將住房支付能力問題轉化為家庭消費支出的最優化問題,根據線性規劃的求解法則,各種支出決策(包括住房支出)的解是唯一的。然而,這種法則建立在效用函數為確定且同一的前提下,效用在西方經濟學的理論中本來就是主觀的,單個家庭在考慮某些剛性需求(必需的吃、穿、住、用、行等)的基礎上,可以任意決定自己的效用函數。因此,對住房消費來說,支出多少或者多大的比重,就具有很大的主觀性了。Stone(2006)、KeinPSOn(1993)、Linnerman(1992)以及Hulchanski(1995)都對住房支付能力的主觀性問題進行了闡述,並對評判指標進行了相應的設計。正如2002年2月,英國國會的選舉委員會(u.K.Parliamen—tarySelectCommittee)的一份關於住房支付能力的官方聲明毫不留情的指出:“不論什麼房屋的住房支付能力,歸根結底都是主觀的。”

  2.最優性

  最優性是指,理性的家庭總會根據自己的收入約束和客觀情況,選擇自己最適合的住房消費方式,以使支付能力最大程度的滿足家庭需求。因此,我們可以認為支付能力能夠決定家庭的效用函數,而住房支出在家庭支出中占據著主要的地位,住房支付能力又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效用函數。通俗的講,單純從家庭支出的角度看,一個家庭居住什麼樣的房子才是最優選擇,答案是住他能夠買得起的,如果一處房子再貴一分錢這個家庭就買不起了,這處房子就是最優選擇。這種類似同義反覆的邏輯,也從另一個側面佐證了住房支付能力的主觀性。

  3.可測度性

  儘管住房支付能力是主觀的,但它仍有一定的規律可循。首先,家庭中的某些需求是剛性的;其次,在一個較為固定的時期,比如說十年內,家庭的收入及增長情況也是可以預期的:再次,家庭支出結構的變化也是存在一定規律的(比如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所揭示的規律等);第四,對於同一處住房而言,每月或者每年的支出也是相對固定的(利率、價格水平等因素會有一定的影響)。另外,由於主觀性的程度一般會隨收入水平的下降而降低,因此,收八水平越低的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可測度性越強,而對於收入水平較高的家庭而言,雖可測度性減弱,但研究他們的支付能力顯然已失去很大意義。針對可測度性,筆者在後文中將討論可支付的標準問題。

  4.易變性

  易變性主要是指隨著收入水平以及社會地位(美國等西方國家中,社會地位的不同,其可獲得住房信貸的難易程度也有所差異)的變化,住房支付能力也會隨著改變。通常的規律是,收入水平提高及社會地位的提升,都會有助於家庭改善其住房支付能力。而且這種改善往往不是線性的,即會呈現出一種加速的上升態勢。例如,對於同一處住房,家庭收入增加所帶來的邊際作用,可能會大於可能會遠遠大於增加的收入用於其他方面支出的效用,而家庭就會將增加部分收入的絕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用於住房的支出。

住房支付能力的影響因素[2]

  影響住房支付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住宅價格、家庭收入、融資方式、住房消費傾向等。由於這些因素處在不斷的變化之中,因而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也是動態變化的。

  1.住宅價格

  住宅價格指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經濟適用房的微利價格或廉租房租金(雖然住房消費還包括裝修費用、維修費用和物業管理費等用於住房消費的開支,但在研究住房支付能力時通常不予考慮)。

  2.融資方式

  融資方式包括抵押貸款類型、貸款價值比、還款期限、貸款利率、首付款比例以及還款方式等。貸款方式對支付能力的影響表現在:家庭對政府擔保貸款的支付力比商業貸款支付力強;首付款比例低、償還期限長則居民支付能力強;利率提高支付能力下降、利率下調支付能力增強。對年輕家庭,現實收入有限但頂期收入會逐步增加。累進還款方式會增強年輕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

  3.住房消費傾向

  世界銀行於1985年的一項調查表明,住房消費傾向有三個特點:①同期收入水平低的家庭比收入水平高的家庭住房消費傾向高,因為低收入家庭往往為了住房而排擠其他消費,另外也有消費偏好的原因;②長期來看,住房消費傾向隨總體收入水平的上升及恩格爾繫數的降低而增加;③自置居所者比租房者消費傾向高。

  4.其他影響因素

  家庭人口特征、婚姻狀況和家庭構成等因素會影響家庭的收入和消費,進而也影響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張智.住房支付能力的概念辨析(J).住宅產業.2009,4
  2. 劉洪玉,耿媛元.住房支付能力分析(J).建築經濟.19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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