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道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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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道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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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道德義務指的是會計職業上的義務概念,是會計人對社會、對他人應當做的事,是會計人在內心的道德信念指引下應自覺履行的會計責任,是一定時代、一定社會階段上的會計道德原則和會計道德規範對會計人的一種基本要求。在會計倫理學意義上,會計義務與會計責任、會計使命、會計職責有著差不多同等的涵義,是會計人個人對社會、對他人關係的一種反映。其根源於一定社會物質與精神生活條件及會計人在社會關係中所處的地位與作用。而會計人的這種職業道德義務又是通過職業文化傳承和長期職業實踐形成的。
一般而言,義務乃是權利所保障的東西,正如凱爾森所說:“一個人以一定方式行為的權利,便是另一個人對這個人以一定方式行為的義務”,即一個人享有什麼權利,對方便負有什麼義務;一個人負有什麼義務,對方便享有什麼權利。一個人享有的權利與負有的義務,在正常情況下應該是一種交換關係,這就是所謂“權利與義務的邏輯相關性”。因而一個人的權利與義務便具有了雙重關係:一方面是他享有的權利與負有的義務的關係,另一方面是他行使的權利與履行的義務的關係。前一個關係為他享有的權利應該等於他負有的義務,後一個關係為他行使的權利應該至多等於他履行的義務。
對於政治義務、法律義務來說,必然是與一定的權利相交換的,盡一份義務便可享受一份權利。但會計道德義務與政治、法律義務相比,最顯著的一個特征就是其與權利之間並不存在對等的交換關係,即會計道德義務並不謀求個人權利或相對應的報償。
對於會計人來說,履行會計道德義務,比如拒絕單位負責人做假賬的指令、與侵吞國有資產的權勢人物作鬥爭甚至為保護公款與犯罪分子搏鬥等,不僅不能享受某種權利和報償,反而要作出或大或小的個人利益甚至生命的犧牲。
雖然會計人在履行一定的會計道德義務後,有可能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贊揚或社會、他人給予的回報,但對會計人來說,在履行會計道德義務的行為之前、之中、之後都不應有以義務交換權利或報償的動機與要求。如抱著謀求某種私利的動機去履行會計道德義務,那麼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也構不成會計道德義務。除此而外,還有一個特征就是與政治、法律義務依靠一定強制力履行不同,會計道德義務的履行並不具有外在的強制,而是發自會計人內心的道德信念和道德責任感驅使的結果。
會計道德義務不謀求個人權利或報償,是會計人自覺自愿的行為,因而會計道德義務具有主觀性,是會計人在職業活動方式上的一種有意識的主觀表達,是會計人對自己應承擔的義務表現出的一種責任感、義務感,並由此產生一種巨大的精神力量,在履行會計義務時就會由“不得不為”變為“自覺而為”。
又由於會計道德義務的事實性存在,它同時也具有客觀性,是社會的一種客觀需要與要求,雖然這一要求在初期不一定能被會計人意識到,但終歸會被會計人逐步認識接受,因為本質上它是一定社會階段上的會計道德原則和規範對會計人提出的客觀要求,無論會計人認識接受與否,都是一種客觀性的事實存在。
不過會計道德義務的這種客觀性要求,只有被會計人認識並自覺接受後,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會計道德義務。就此而言,會計道德義務實質上是會計人主觀意識對會計道德義務事實存在的反映,是會計道德義務的主觀形式與客觀內容的高度統一。
由於會計道德義務是客觀存在的,因而會計人在職業活動中應承擔和履行的會計道德義務的內容要求,應包含總體性和具體性兩個層次:
總體性的內容要求是指無論是會計理論、會計教育工作者,還是會計法制、會計實務工作者,都應自覺地去做職業上應當做的事,都應通過高度的職業責任感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從而忠於職守,履行職責。
具體性的內容要求是指應按會計職業工作的特點自覺地去做各自職業上應做的事。
如會計理論工作者應對國家和會計科研事業負責,具有甘坐冷板凳、不為金錢誘惑的高度責任感,刻苦鑽研,多出成果,以高質量的理論研究來推動會計事業的發展;會計教育工作者應對國家和會計教育事業負責,具有焚燭一枝、照亮一片的高度責任感,盡心儘力地授業育人,為社會培養出一批又一批的優秀會計人才來推動會計事業的發展;會計法制工作者應對國家和會計法制事業負責,具有定法先定己、製法必公正的高度責任感,深入調查研究,因地制宜,制定出高質量的會計法規制度來推動會計事業的發展;會計實務工作者一般可分為單位會計人員和審計執業會計人員兩類:
前者應對國家、投資者、債權人、職工、社區利益及生態環境等多元委托者和經營者負責,以兢兢業業、客觀公正的高度責任感和義務感來進行日常的會計業務,如會計核算.編製內外會計報告等。
後者應對委托單位和被審單位保持獨立性,在整個執業過程中應對國家和社會公眾負責,遵循準則,恪守職責,按時提供出高質量的鑒證評價。兩者都應通過踏踏實實地做好會計實務工作來推動會計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