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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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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道德义务

目录

什么是会计道德义务

  会计道德义务指的是会计职业上的义务概念,是会计人对社会、对他人应当做的事,是会计人在内心的道德信念指引下应自觉履行的会计责任,是一定时代、一定社会阶段上的会计道德原则会计道德规范对会计人的一种基本要求。在会计伦理学意义上,会计义务与会计责任、会计使命、会计职责有着差不多同等的涵义,是会计人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关系的一种反映。其根源于一定社会物质与精神生活条件及会计人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而会计人的这种职业道德义务又是通过职业文化传承和长期职业实践形成的。

会计道德义务的特性

  一般而言,义务乃是权利所保障的东西,正如凯尔森所说:“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即一个人享有什么权利,对方便负有什么义务;一个人负有什么义务,对方便享有什么权利。一个人享有的权利与负有的义务,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一种交换关系,这就是所谓“权利与义务的逻辑相关性”。因而一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便具有了双重关系:一方面是他享有的权利与负有的义务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他行使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的关系。前一个关系为他享有的权利应该等于他负有的义务,后一个关系为他行使的权利应该至多等于他履行的义务。

  对于政治义务、法律义务来说,必然是与一定的权利相交换的,尽一份义务便可享受一份权利。但会计道德义务与政治、法律义务相比,最显著的一个特征就是其与权利之间并不存在对等的交换关系,即会计道德义务并不谋求个人权利或相对应的报偿。

  对于会计人来说,履行会计道德义务,比如拒绝单位负责人做假账的指令、与侵吞国有资产的权势人物作斗争甚至为保护公款与犯罪分子搏斗等,不仅不能享受某种权利和报偿,反而要作出或大或小的个人利益甚至生命的牺牲。

  虽然会计人在履行一定的会计道德义务后,有可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赞扬或社会、他人给予的回报,但对会计人来说,在履行会计道德义务的行为之前、之中、之后都不应有以义务交换权利或报偿的动机与要求。如抱着谋求某种私利的动机去履行会计道德义务,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也构不成会计道德义务。除此而外,还有一个特征就是与政治、法律义务依靠一定强制力履行不同,会计道德义务的履行并不具有外在的强制,而是发自会计人内心的道德信念和道德责任感驱使的结果。

  会计道德义务不谋求个人权利或报偿,是会计人自觉自愿的行为,因而会计道德义务具有主观性,是会计人在职业活动方式上的一种有意识的主观表达,是会计人对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表现出的一种责任感、义务感,并由此产生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在履行会计义务时就会由“不得不为”变为“自觉而为”。

  又由于会计道德义务的事实性存在,它同时也具有客观性,是社会的一种客观需要与要求,虽然这一要求在初期不一定能被会计人意识到,但终归会被会计人逐步认识接受,因为本质上它是一定社会阶段上的会计道德原则和规范对会计人提出的客观要求,无论会计人认识接受与否,都是一种客观性的事实存在。

  不过会计道德义务的这种客观性要求,只有被会计人认识并自觉接受后,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会计道德义务。就此而言,会计道德义务实质上是会计人主观意识对会计道德义务事实存在的反映,是会计道德义务的主观形式与客观内容的高度统一。

会计道德义务的内容

  由于会计道德义务是客观存在的,因而会计人在职业活动中应承担和履行的会计道德义务的内容要求,应包含总体性和具体性两个层次:

  总体性的内容要求是指无论是会计理论、会计教育工作者,还是会计法制、会计实务工作者,都应自觉地去做职业上应当做的事,都应通过高度的职业责任感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具体性的内容要求是指应按会计职业工作的特点自觉地去做各自职业上应做的事。

  如会计理论工作者应对国家和会计科研事业负责,具有甘坐冷板凳、不为金钱诱惑的高度责任感,刻苦钻研,多出成果,以高质量的理论研究来推动会计事业的发展;会计教育工作者应对国家和会计教育事业负责,具有焚烛一枝、照亮一片的高度责任感,尽心尽力地授业育人,为社会培养出一批又一批的优秀会计人才来推动会计事业的发展;会计法制工作者应对国家和会计法制事业负责,具有定法先定己、制法必公正的高度责任感,深入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制定出高质量的会计法规制度来推动会计事业的发展;会计实务工作者一般可分为单位会计人员和审计执业会计人员两类:

  前者应对国家、投资者债权人、职工、社区利益及生态环境等多元委托者和经营者负责,以兢兢业业、客观公正的高度责任感和义务感来进行日常的会计业务,如会计核算.编制内外会计报告等。

  后者应对委托单位和被审单位保持独立性,在整个执业过程中应对国家和社会公众负责,遵循准则,恪守职责,按时提供出高质量的鉴证评价。两者都应通过踏踏实实地做好会计实务工作来推动会计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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