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常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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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其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
其包括三個要點:
第一,有一個營業場所,即企業投資,如房屋、場地或機器設備等。
第二,這個場所必須是固定的,即建立了一個確定的地點,並有一定的永久性。
第三,企業通過該場所進行營業活動,通常由公司人員在固定場所所在國依靠企業(人員)進行經濟活動。
常設機構的分類:物理性常設機構和代理性常設機構。
1.物理性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在東道國有一個固定場所,該企業的營業全部或者部分通過該固定場所取得。由於一個獨立的註冊法人是稅法上的獨立實體,因此,物理性常設機構應當是未經註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
具體而言,物理性的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固定場所,包括三個要點:第一,有一個營業場所,如房屋、場地或機器設備等。第二,這個場所必須是固定的,即建立了一個確定的地點,並有一定的永久性。第三,企業通過該場所進行營業活動,通常由公司人員在固定場所所在國依靠企業(人員)進行經濟活動。
常設機構的具體形式通常包括:①管理機構;②分支機構;③工廠;④車 間(或作業場所);⑤礦場、油井或氣井,採石場或其他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⑥建築工地或建築,裝配或安裝工程及有關監督活動和勞務活動等。
2.代理性常設機構是指一個實體代表企業進行活動並有權在締約國家以企業的名義對外締結合同。這種許可權必須經常行使而不僅僅是在個別案件中。但是,如果代理人是獨立的併在正常商業活動中行事,則不能構成一個常設機構。獨立的代理人必須是在法律上和經濟上都是獨立的。如果代理人的義務受制於廣泛的控制或者過分詳細的指示,或者代理人的義務不承擔任何企業風險,則不視為獨立。
範本也規定了不夠成常設機構的例外情況,如僅僅利用在締約他方的固定場所購買商品或收集企業信息;僅僅利用締約他方的固定場所從事準備性或輔助性的活動等。顯然,稅收範本協定明確禁止締約國家對外國企業通過本國固定的經營場所從事和利潤實現關係較遠的一些活動進行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