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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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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以股抵債的概念

  “以股抵債”嚴格的說,應該稱作“股份回購抵債”的含義,應該是為了糾正、解決控股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問題,允許上司公司依特定價格回購控股股東所持有的股份,並以回購應付價款與控股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所形成的負債相抵消。

以股抵債的的目的

  以股抵債的目的,是為了糾正、解決控股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問題。 “以股抵債”(這裡主要是指“股份回購抵債”)的正當性,就在於其目的是為了糾正、解決控股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問題。所以,其“不同於上市公司控制權轉讓或者一般股權轉讓,應當考慮糾正侵占過錯的特殊性,充分體現保護 社會公眾投資者及其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的原則”;所以,任何“以股賴債”、“以股逃債”、或者“高價套現”的企圖,都是與“以股抵債”的目的相背的,均屬非法;所以,如果控股股東沒有侵占上市公司的資金,則雖然其因正常的關聯交易而對上市公司有所負債;或者控股股東雖然侵占了上市公司的資金,但能及時歸還的,也不適用“以股抵債”。

  為了實現“以股抵債”的目的,確保“以股抵債”的正當性,要求實施“以股抵債”的上市公司,在實施“以股抵債”中,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完整、準確披露相關信息,執行《公司法》有關對債權人告知義務,保證各利益相關者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自願行使權利。”;要求凡以“以股抵債”方式所抵之債,必須是2003年8月, 中國證監會和國務院國資委聯合發佈《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幹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文)之前,控股股東及其它關聯方通過非經營性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資金所形成的負債。(包括上市公司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違規擔保,因上市公司承擔了擔保責任,而形成的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負債)。這裡的負債,不僅包括本金,還應包括利息

以股抵債的內容

  “以股抵債”其實包括相互聯繫的兩個方面的內容。一者回購,既上市公司以特定的價格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定向回購股份,並將回購的股份依法註銷;一者抵消,既以上市公司應付的回購價款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因侵占上市公司的資金而形成的對上市公司的負債相抵消。 以回購來說,因其關涉到資本的變動和股權平等的原則,所以要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並要得到股東大會的批准。而定向回購的關聯股東則應迴避表決。並且回購是雙 方法 律行為,所以還必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如果回購的是國有股,又還需得到國資委的批准。

  以抵消來說,依據債因抵消而消滅的原理,因應付的回購價款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侵占上市公司資金所形成的負債是同一性質的債務,並均已到期,只需一方為意思表示,便可實現。

  所以,“以股抵債”的關鍵就在於回購,而回購的關鍵則在於定價。只要定價合理,就可以避免“以股逃債”、“以股賴債”,就是公平的。

以股抵債的性質

  “以股抵債”(包括“股份回購抵債”)本質上是一種交易行為,是雙方民事 法律行為,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必要要件。只要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就是有效的,就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根本無須搞“試點”。所謂“試點”,有人為製造“尋租”機會之嫌,是於法無據的,是政府對具體經濟行為的不當干預。

  依“以股抵債”的性質,“以股抵債”方案或“股份回購抵債”方案,可以由上市公司董事會提出,也可以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的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後,分別交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和控股股東所屬的有權機關如國資委批准後生效。並且,在實施"以股抵債"中,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完整、準確披露相關信息,執行《公司法》有關對債權人告知義務,保證各利益相關者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自願行使權利”。如果上市公司的債權人或者控股股東的其他債權人認為“股份回購抵債”方案損害其利益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消。而如果上市公司的股東認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侵害其利益的,也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消,或者也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市場價格(如“股權回購抵債”方案通過之日120天的股票均價),對其所持有的股票進行回購(關於此,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可依誠信、公平的原則處理)。

以股抵債的意義

  “以股抵債”或“股份回購抵債”的意義十分重大,可以說只要有關各方在實施“以股抵債”或“股份回購抵債”中,能夠格守誠信和公平的原則,依法實踐,就能達成互利多贏的目標,體現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取得成功。現簡要分析如下:

  (一)對於證券市場整體而言,既有利於促進證券市場誠信和公平的建設;也有利於維繫股市的生機和活力

  眾所周知,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資金的行為,已經成為 影響 資本市場規範 發展的頑疾,。其直接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是證券市場誠信缺失、公平無著的突出表現之一。依誠信、公平的要求,作為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原本應該忠實於公司,努力追求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的最大化,然而,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卻反其道而行之,利用其控股的地位,在各種幌子下,以種種的 方法侵占上司公司的資金、陷上市公司於經營困難之中,使中小股東的利益大受侵害,這是對誠信原則的背棄,是對公平原則的踐踏。凡幾年來,監管部門雖然採取強化信息披露要求、責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力圖糾正控股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的行為。但是,收效並不顯著,根據上市公司2003年年度報告統計,控股股東及其它關聯方通過非經營性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資金的餘額,仍有577億元,而有市場人士更估計其實際餘額可能有“1000億”元之巨。如果聽任這種現象持續下去,不果斷採取有力措施加以糾正和解決,則證券市場誠信、公平的原則不能確立,證券市場存在和發展的基礎遭受破壞,也必將使國家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的戰略落空。其害莫大焉。

  現在,通過“以股抵債”或“股份回購抵債”的方式,一舉解決控股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的 問題,使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受到損害的利益得到合理救濟,使控股股東以及投資者以切身體會深刻理解誠信和公平對於證券市場穩定發展的重要意義。這對促進證券市場誠信和公平的建設當然是有利的。

  再者,資金被大股東侵占的上市公司,因資金被侵占問題暴露後,遲遲得不到解決,其股價出現了持續大幅的下跌,甚至出現了超跌的情況,現在因通過“以股抵債”或“股份回購抵債”的方式,使問題能夠得到解決,這必然使股價呈現恢復性上揚,至少形成短期的“賺錢效應”,從而使股市更加活躍,也會促使導致市場“九死一生”的“單一投資理念”,朝著適合不同風險偏好投資群體需要的多元投資理念並存的方向發生變化,進而起到維繫股市生機和活力的效用。這應該是投資者所樂意看到的。

  當然,我們也應該看到,在股市低迷的情況下,隨著“以股抵債”或“股份回購抵債”方式的推行,雖然總體有利於證券市場,但因其引發投資理念的變化和矯正,可能對那些此前因奉行“單一投資理念”,而被人為追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股價,乃至對滬深股市大盤的指數,造成一定的壓力。而市場要消化這種壓力也需要一些時間。只是市場經歷這一過程,可能正好避免股指的大起大落,所以也不必擔心。

  (二)對於控股股東而言,可以部分變現上市公司高溢價公開發行股份所帶來的收益;可以減少負債總額、改善財務狀況;並可以獲得進一步深化改革的動力。是最大的贏家

  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的情況下,通過高溢價發行股份(包括首發、配股、增發等),可以使控股股東(非上市流通股股東)獲得巨大的收益,其表現於每股所代表的凈資產值,往往有數倍、十數倍,甚至更高的增值。所以,如果按每股所代表的凈資產值作價進行回購,則控股股東就可以將上市公司高溢價公開發行股份所帶來的收益變現。這是控股股東在“股份回購抵債”中,獲得的最大利益。

  再者,“股份回購抵債”之後,控股股東的負債總額大為減少,這將有利於其財務狀況的改善。並且,通過“股份回購抵債”,能使控股股東明白,今後再也不能靠著其控制的上市公司過“寄生蟲”的日子了。而惟有依靠自身誠實、合法、有效的經營,才能在市場經濟中求生存、謀發展。這必然會成為推動其進一步深化改革的動力,正所謂置於死地而後生。由此,我們可以說,“股份回購抵債”,對控股股東而言,還是一劑培元固本的良方。

  此外,控股股東作為股東之一,還能從上市公司財務狀況改善、盈利能力增強等方面獲得好處。

  (三)對上市公司而言,可以最大限度的收回不良資產,使受到損害的權益得到適當救濟,從而改善財務狀況;可以促進治理結構的進一步完善

  上市公司所以要實行“股份回購抵債”,就在於控股股東長期侵占其資金,而又不能以現金或其他優良資產償還。也就是說上市公司對其控股股東所享有的債權,實際上是不良資產,難以足額收回,甚至已然計提壞帳準備。現在通過“股份回購抵債”,可以將被侵占的資金及其利息一舉收回。這當然是大好的事情。一般來說,“股份回購抵債”後,上市公司每股的凈資產值和每股的收益都會有所提高,而且已經計提的相關壞帳準備還可以迴轉,從而使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大為改善,並得以擺脫經營困境、增強盈利能力。

  再者,通過“股份回購抵債”,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將大為減少,這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防止大股東為非,當然是有意義的。並且公司管理層,在“股份回購抵債”實施中,也可能痛定思痛,深刻反省此前的所作所為,並以之為鑒,從而敦促自己今後更加忠實於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更加勤勉的投入工作,並更加自覺的接受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或傳媒的監督。這對公司的未來發展來說,也是善莫大焉。

  (四)社會公眾股流通股)股東而言,可以通過股價上漲而獲得適當救濟,可以增強投資的信心

  實在說來,控股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受害最大的乃是流通股股東。所以如果“股份回購抵債”的實施,不能使流通股股東受到損害的利益獲得適當救濟的話,就不能算是成功的。而流通股股東能否得到救濟,關鍵就看股價能否上揚,因為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主要就是通過股價的漲落來體現的。

  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抵債”,是能促使其股價上揚的。其理由主要有:一者,實施“股份回購抵債”的上市公司都是問題公司,而自其控股股東侵占資金的問題暴露以來,因遲遲不能加以糾正,股價出現了長時間的反覆下跌,而且跌幅十分巨大。現在通過“股份回購抵債”的方式,使問題獲得解決,此所謂“物極必反”。股價對此也必然會作出反映。二者,“股份回購抵債”後,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將有所好轉,其股價也當有積極的反映。再者,“股份回購抵債”後,公司的股本結構將發生變化,使收購更加易行。這也會促使股價的上漲。所以,“股份回購抵債”,對流通股股東也是有利的。而事實上,作為首家“股份回購抵債”試點的上市公司電廣傳媒的股價,至2004年8月10日止,相較低點,已經有了近30%的漲幅。由此,便可見一般。而如果問題股的股價通過以切實的措施解決問題,能夠呈現恢復性上漲,這也有利於增強投資者的信心。

  此外,對於政府而言,可以因股票成交活躍而多收印花稅;對一些中介機構而言,則可能因新業務的開展而賺取利潤。

總而言之,有足夠的理由可以預期“股份回購抵債”能夠實現“互利多贏”。

股份回購定價的原則

股份回購定價的原則可以列舉如下:

  1、股份回購的價格可以圍繞所代表的凈資產值上下浮動 ,浮動的幅度最高不超過凈資產值的10%;

  2、股份回購的價格宜低,不宜高;

  3、市凈率大於1.5倍的(市凈率可按股份回購協議簽定日股票的120日均價與凈資產值之比來計算)股份回購的價格可按凈資產值向上浮動;市凈率小於1.5倍的,股份回購的價格可按凈資產值向下浮動。過股票的面額,所以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也無須國資委的批准,是可以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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