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票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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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票管稅、以票控稅、以票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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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票管稅是指利用發票的特殊功能,通過加強發票管理,強化財務監督,對納稅人的納稅行為實施約束、監督和控制,以達到堵塞稅收漏洞、增加稅收收入、提高稅收徵管質量的目的。[1]
1986年財務部設定發票管理制度,即以票控稅。當時的發票由稅務局進行監測,稅務機關負責印製紙質版本。稅務部門加強監管監控稅源最重要的手段就是發票,通過發票來達到稅收,減少稅收流失的損失。隨著發票發行的規模不斷擴大,發票的作用日益凸顯,稅務局成立了專門的發票所。地市一級開設了專門的印刷廠,發票甚至成為了稅務局的一項小產業。但這一時期的以票控稅也存在著不少的問題:印製技術容易模仿,許多不法分子製作假髮票作為偷稅漏稅手段;發票需要專門管理,使用不當還要處罰,比較繁瑣等等。[2]
歷來稅收工作的實踐表明,通過發票管稅是稅收徵管重要方法之一,但長期以來,人們對以票管稅的重要性還缺乏足夠的認識。什麼意思?開票方開完票,他就得拿到稅務局做認證,認證後就會產生一個票號,接收發票的人月底也要去稅務局做認證,也會產生一個票號。兩個票號是一樣的,這樣就可以抵消了。如果開票公司給你開完票後跑路了,沒做認證,但是你這邊認證了,產生了票號,無法抵消,那麼稅務局就要找你了。
一個法人或者自然人,通過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取得了收入或者發生了其他應稅行為,國家就會要求它交稅。交多少稅呢?基本原則是收入越高,稅也越高。所以,在測算一個納稅人應當交多少稅的時候,納稅人的收入額是一個重要依據。怎麼計算納稅人的收入呢?在發達國家,納稅人的收入一般是由自己向政府申報的。由於發達國家的信用體系比較完善,普遍不會有太多的瞞報、少報現象。而我國國情不太一樣,如果全憑納稅人自主申報,幾乎沒有太多人會完全如實申報,所以我國不能只依賴於納稅人的自覺。必須採取其他有效的方式來掌握納稅人的收入。[3]
發票是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在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過程中,發票是最普遍、最大量的商事憑證。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切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記錄經濟業務,反映財務收支,均須以發票作為法定的原始憑證。[3]
因此,“以票控稅”制度應運而生。[3]
總體上說,沒有健全的財務核算,也就不可能準確履行納稅義務,對有建帳能力的納稅人,實行以發票管賬簿,以賬簿管稅收。對賬冊不全的納稅人直接以票控稅,查票徵稅。這不僅在理論上有科學道理,而且也被長期的稅收工作實踐所證明是行之有效的,通過管理髮票就可有效地控制納稅人的經營收入,督促其準確核算經營成果,正確申報納稅。[3]
全面營改增之後,增值稅稅制特點之一就是憑增值稅發票上註明稅額道道抵扣。對增值稅發票進行管控,也就管控住了進項和銷項稅額,也管控住了出口退稅,有助於維護國家稅收和正常經濟秩序。[3]
就發票與稅收的關係而言,強化發票管理對促進稅收徵管的意義主要體現在:[4]
(一)總體上說,沒有麓全的財務核算,也就不可能準確履行納稅義務,對有建帳能力的納稅人,實行以發票管帳簿,以帳簿管稅收。對帳冊不全的納稅人直接以票控稅,查票徵稅·這不僅在理論上有科學道理。而且也被長期的稅收工作實踐所證明是行之有效的。
(二)具體地說,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除直接錆售給少數不索要發票的消費者外.其他情況均須開具發票,同時發生費用支出列支成本也需取得發票作為合法憑證.這樣,通過管理髮粟就可有效地控制納稅人的經營收入.督促其準確核算經營成果,正確申報納稅。對無故欠稅以及抗稅者稅務機關可通過瞍繳。停供發票或實行先徵稅後開票,促使其全面履行納稅義務。對種種偷逃騙稅行為,稽查部門還可以從發票入手,查票查稅.掌握確鑿證據,進行有力打擊。
(三)實施新稅制後,核心稅種增值稅實行的是憑發票註明稅教道道抵扣的運行機制。增值稅專用發票成為兼記給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稅改後的實踐表明,管住了專用發票,也就管住了銷項和進項稅金,管住了出口退稅。此外通過管住管好發票,還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打擊投機倒把,貪污受賄等違紀違法活動,有助於嚴肅財經紀律,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以票控稅的弊端[5]
弊端一
發票成為經營者偷逃稅的主要載體和手段。發票並非貨幣,本身沒有任何價值,發票上所承載的交易信息除了證明交易事實的發生外,也沒有任何額外的價值,當國家需要發票上所承載的交易信息來確認稅的發生和繳納時,發票就承載了國家稅收利益的職能。因此,對經營者來說,發票的稅控功能使得開不開具發票和如何開具都有了實際意義。偷逃稅的經營者們選擇從發票管理的漏洞下手,抓住“以票控稅”的薄弱環節,實現偷逃稅的目的。
弊端二
催生假髮票制售產業化,增加稽征成本。在發票成為偷逃稅主要手段的情況下,發票也就成為了假髮票制售業的非法利益源泉,非法利益催生巨大的非法需求市場,假髮票甚至形成了產業化的趨勢。不僅更助長了經營者偷逃稅,更增大了國家稽核、打假的成本,擾亂了整個市場秩序的正常運行。
弊端三
催生權力尋租和貪污腐敗。在發票的印製、領購、發售、繳銷等系列管理環節中,稅務機關由於手握行政管理職權,在沒有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機制的情況下很容易產生權力尋租和腐敗。
弊端四
降低稅務機關提升稅收稽征水平積極性,阻礙稅制改革。控稅的本質和核心不在發票而應在交易活動本身。現行以票控稅的模式只會引導稅務機關不斷改進發票監管的方式和手段,忽略應稅交易活動本身,使得稅務機關的管理行為永遠無法走入正軌,阻礙了稅務機關稅收徵管水平的根本提升。與此同時,以票控稅的模式也使得我國稅收法制化常走彎路,抓不住根本問題和主要矛盾,使得稅收規則流於形式化,無法在根本上解決問題。
- ↑ 溫世釗.論“以票管稅”[J].瀘州科技,1999,(3):31-36
- ↑ 樊勇:以票控稅、信息管稅與以數治稅.智慧稅務研究中心.2023-07-09
- ↑ 3.0 3.1 3.2 3.3 3.4 我國採取“以票控稅”有何重要意義?.財稅專家郭英傑. 2018-02-24
- ↑ 以票管稅的意義.滄州天鴻會計師事務所.2016-06-17
- ↑ “以票控稅”的4個弊端. 香港金融街.2019-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