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賣帶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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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賣帶租是指商業企業對某些耐用商品和工器具等,在以賣為主的基礎上,所進行的出租業務。它是商業企業附營業務項目之一。
以賣帶租的核算 [1]
零售企業開展以賣帶租業務,其出租的商品,可按售價在“庫存商品”帳戶下設專戶核算,有關實物負責人對出租的商品,應按品名、規格、數量設置明細帳或備查簿記載出租商品的收,付、存情況。出租商品的押金,在“其他應付款”帳戶核算,收取時,記增加;退還時,記減少。收取的租金收入,在“附營業務收入"帳戶核算;出租商品的折IEl費,在“附營業務成本”帳戶核算。
【例】 某市府前街百貨商店從文體組撥出照像機5架,(每架照像機售價280元,進價224元),開展出租業務,根據有關憑證,分別作如下會計分錄;
撥付照像機時,根據“商品內部調撥單”記。
增庫存商品——出租商品 1 400
減庫存商品——文體組 1 400
同時,結轉進銷差價,會計分錄如下:
增進銷差價一齣租商品 280
減進銷差價——文體組 280
收到照像機租金收入80元,根據出租商品“內部繳款單”和交回的現金,記:
增附營業務收入——出租業務 80
增現金 80
假設該照像機規定使用年限為5年,每季度應提折IEITO元。提取折舊時,記;
減進銷差價——出租商品 14
增附營業務成本——出租業務 56
減庫存商品——出租商品 70
出租商品的折舊費,可以按季(或年’)提取,對於出租商品數量少、價值低的,也可以在出租商品報廢時,一次列入附營業務成本。
- ↑ 內蒙古自治區商業會計學會.商業會計實務.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91年10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