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卖带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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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卖带租是指商业企业对某些耐用商品和工器具等,在以卖为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出租业务。它是商业企业附营业务项目之一。
以卖带租的核算 [1]
零售企业开展以卖带租业务,其出租的商品,可按售价在“库存商品”帐户下设专户核算,有关实物负责人对出租的商品,应按品名、规格、数量设置明细帐或备查簿记载出租商品的收,付、存情况。出租商品的押金,在“其他应付款”帐户核算,收取时,记增加;退还时,记减少。收取的租金收入,在“附营业务收入"帐户核算;出租商品的折IEl费,在“附营业务成本”帐户核算。
【例】 某市府前街百货商店从文体组拨出照像机5架,(每架照像机售价280元,进价224元),开展出租业务,根据有关凭证,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拨付照像机时,根据“商品内部调拨单”记。
增库存商品——出租商品 1 400
减库存商品——文体组 1 400
同时,结转进销差价,会计分录如下:
增进销差价一出租商品 280
减进销差价——文体组 280
收到照像机租金收入80元,根据出租商品“内部缴款单”和交回的现金,记:
增附营业务收入——出租业务 80
增现金 80
假设该照像机规定使用年限为5年,每季度应提折IEITO元。提取折旧时,记;
减进销差价——出租商品 14
增附营业务成本——出租业务 56
减库存商品——出租商品 70
出租商品的折旧费,可以按季(或年’)提取,对于出租商品数量少、价值低的,也可以在出租商品报废时,一次列入附营业务成本。
- ↑ 内蒙古自治区商业会计学会.商业会计实务.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1年10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