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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對價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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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對價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目錄

什麼是付對價持票人[1]

  付對價持票人指取得票據時付出一定代價的人。這裡的對價是指不論貨幣商品或服務交易,凡能構成契約行為的,都屬於有價值的對價,它也包括過去由於商品或服務交易所引起的債權債務。付對價持票人所付的對價,不一定與票據金額完全相等。有時取得票據雖未付過對價,如對方贈與,但對方在獲得票據時曾付過對價,也稱為付對價持票人。

付對價持票人的種類[2]

  付對價持票人有兩種:一種是他本人付過對價的,另一種是他本人沒有付過對價,但是過去的持票人確曾付過對價。

  例如,某甲因向某乙提供服務而收到了一張匯票(或支票),某甲作為禮物送給了某丙,某甲和某丙都是付對價持票人,雖然某丙自己沒有付過對價。另外,如果持票人對匯票有留置權,他也是付對價持票人。例如,某公司委托某銀行代收1000英鎊的匯票,銀行為此而先墊付500英鎊,該銀行對該匯票就有500英鎊的留置權。付對價持票人對匯票所付的對價的價值並不要求一定和匯票金額一樣。

付對價持票人的權利[3]

  付對價持票人的權利與正當持票人相比有下述特點:

  (1)票據遭退票後,正當持票人可向其任何前手進行追索,而付對價持票人只能向收受對價的當事人追索,而不能向任何前手追索。

  (2)正當持票人的權利可優於其直接前手,而付對價持票人的權利不能優於直接前手,如其前手持票人對票據權利有缺陷,他也受該缺陷的制約。票據上任何原始受款人,只能是付對價持票人,不能成為正當持票人,因為成為正當持票人的條件之一,是持票人必須付出對價,經轉讓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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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傅大中,薑聖復主編.市場經濟博覽[M].中國物資出版社,1993年05月第1版
  2. 姚念慈編著.國際結算[M].中國金融出版社,1988.7
  3. 佟柔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民法學捲[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年0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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