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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对价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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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目录

什么是付对价持票人[1]

  付对价持票人指取得票据时付出一定代价的人。这里的对价是指不论货币商品或服务交易,凡能构成契约行为的,都属于有价值的对价,它也包括过去由于商品或服务交易所引起的债权债务。付对价持票人所付的对价,不一定与票据金额完全相等。有时取得票据虽未付过对价,如对方赠与,但对方在获得票据时曾付过对价,也称为付对价持票人。

付对价持票人的种类[2]

  付对价持票人有两种:一种是他本人付过对价的,另一种是他本人没有付过对价,但是过去的持票人确曾付过对价。

  例如,某甲因向某乙提供服务而收到了一张汇票(或支票),某甲作为礼物送给了某丙,某甲和某丙都是付对价持票人,虽然某丙自己没有付过对价。另外,如果持票人对汇票有留置权,他也是付对价持票人。例如,某公司委托某银行代收1000英镑的汇票,银行为此而先垫付500英镑,该银行对该汇票就有500英镑的留置权。付对价持票人对汇票所付的对价的价值并不要求一定和汇票金额一样。

付对价持票人的权利[3]

  付对价持票人的权利与正当持票人相比有下述特点:

  (1)票据遭退票后,正当持票人可向其任何前手进行追索,而付对价持票人只能向收受对价的当事人追索,而不能向任何前手追索。

  (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可优于其直接前手,而付对价持票人的权利不能优于直接前手,如其前手持票人对票据权利有缺陷,他也受该缺陷的制约。票据上任何原始受款人,只能是付对价持票人,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因为成为正当持票人的条件之一,是持票人必须付出对价,经转让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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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傅大中,姜圣复主编.市场经济博览[M].中国物资出版社,1993年05月第1版
  2. 姚念慈编著.国际结算[M].中国金融出版社,1988.7
  3. 佟柔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0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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